近一段时期以来,“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引起了国内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在媒体连篇累牍、热火朝天的报道下,这种关注还在不断“升温”。
重视“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对的。一方面,“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对我国负面影响不小,解决该问题有实际意义;另一方面,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还有象征意义,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了进展。
但对此应有一个前提,即弄清“市场经济地位”是战术问题还是战略问题。如果“市场经济地位”本是战略问题却被当成战术问题,其解决进程很可能被大大延误,从而产生不应有的损失;反之,“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虽可能提前解决,但付出的代价将超过实际好处,得不偿失。
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权威人士。这些人士指出,“市场经济地位”本质上属于战术问题,应当务实看待。
“入市”不等于二次入世
有人把我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入市”)与加入世贸组织的意义等量齐观,称“入市”是第二次入世,难免有夸大之嫌。
所谓“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源自我国入世协议中反倾销部分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是入世谈判的遗留问题。该条款表明,在加入世贸组织后15年内,如果中国能证明符合其他成员的市场经济标准,其他成员在反倾销调查中应按照世贸组织一般规则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反之,其他成员可用其他方法进行计算。
该条款对我国的具体影响主要表现在,世贸组织成员对我反倾销调查中倾销幅度的确定。在我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时,反倾销案件发起国可依据某一替代国该商品的成本数据计算正常价值,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我国企业自身的数据。在实践中,由于替代国的选择比较随意,倾销幅度易被高估,倾销判定容易成立,从而使我国企业遭受不公平待遇,蒙受不应有的损失。“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因此成为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最大难点。
入世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和战略选择,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国内改革。为尽快推进这一战略进程,我国在入世谈判中做出了一些战术性让步,包括接受“非市场经济”这一歧视性条款。这些让步是值得的,符合我国长远利益。
和在农业开放、产业保护过渡期等其他方面所做的让步相比,“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的让步并不大。毕竟,反倾销每年仅影响我国二三十亿美元的出口,最后因“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而应诉失败的更少,对我国目前全年4000多亿美元出口的影响并不显著。
“市场经济地位”不等于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领域中的专业性问题,与一国宏观经济体制是否实行“市场经济”并非同一个概念,而是有着一定联系、但不在同一层面和领域的两个概念。与“市场经济地位”相对应的概念,是同属于反倾销领域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地位”、“非市场经济国家”等。
这一点,可从相关概念的起源和发展中得到证实。“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对反倾销的规定中,起因于“国家控制经济”的概念,主要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进口国发现在反倾销调查中很难按其市场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该法还制定了判定一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的6项标准。此后,欧共体、加拿大等也制定并实施了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法律以及相关标准。同时,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被纳入多边贸易规则,体现在《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中。
尽管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经济制度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但其形态却多种多样、差别较大,“市场经济地位”的寥寥几条标准远不能涵盖市场经济体制的丰富内涵。而有的标准纯粹是为了“难为”像中国这样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而设立的,它并不具有科学性,且带有很强的阶段性特征。如鉴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欧盟不得不于1998年修改有关法律,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删除,给予中国所谓“准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但同时规定了5条苛刻的标准,中国企业只有全部符合这些标准,欧盟才在反倾销调查个案中不使用替代国标准。就连欧盟法律界人士都承认,“即使欧盟企业也很难达到全部5条标准”。
因此,有的世贸成员不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并不能否认我国没有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事实上,我国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并在进一步完善之中,这个客观事实本身早在我国入世时就已得到世贸组织各成员的承认。
“市场经济地位”只是出口“拦路虎”之一
如果说“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我国出口的“拦路虎”没有错,这也正是我们努力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主要原因。但如果认为扫除了这只“拦路虎”,我国出口前景就一片光明,则有失偏颇。
虽然我国是反倾销最大受害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又是反倾销应诉中的最大难点,但“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出口中的所有问题。
除了反倾销外,世贸组织还允许其成员使用反补贴、保障措施这两种救济手段来保护自己产业免受外来冲击。世贸组织成员还可使用专门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限制我国产品出口带来的威胁。此外,包括卫生、检验检疫等在内的各种技术壁垒,也可能对我国出口造成较大制约。
上述手段,就影响我出口的程度上看,未必小于反倾销;而有的手段的启动程序,则比反倾销更为简便。特别是在当前国际上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如果国内企业不努力提高出口竞争力,即使我国取得了“市场经济地位”,企业出口遇到的各种障碍不仅不会减少,反而可能会增加。
尤其是反补贴问题,更需深入研究。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般不采取反补贴措施,因为他们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补贴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这也就是为什么需要采用“替代国”的做法来计算倾销幅度最根本的原因。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解决,我们将不可避免地面临反补贴的调查。目前,加拿大已经开始对我国进行反补贴的立案调查。反倾销调查涉及的只是企业或行业个体,但反补贴调查则会触及我国经济体制的各个领域,其危害性更不容忽视。
即使在反倾销领域,我们取得了“市场经济地位”,也不意味着反倾销对我们的压力就大为减轻。我国企业应诉倾销胜诉率仅列全球倒数第二,固然有别人对我在“市场经济地位”这个问题上采取歧视性做法的因素,但自身产业结构不合理、企业低价竞销的因素,并不会随着“市场经济地位”的取得而消失。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还使得反倾销在很大程度上沦为某些国家保护落后产业、服务国内政治需要的工具,维护公平贸易的色彩大为淡化。
要警惕某些国家的过高“开价”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国家已经在对中国打“市场经济地位”这张“牌”,以期获得更多额外的“收益”。一些国家在与我进行贸易谈判时,开出了不少高于以往正常情况下的“价码”。如澳大利亚在与我进行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就提出,如果中国想在“市场经济地位”获承认问题上有所进展,就必须在农产品、关税、检验检疫等方面作出让步。而这些要求,在以前很少提出。又如美国还提出“结构性”问题,要中国全面按美国要求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主要涉及人民币升值的问题等,将不少与反倾销无关的问题强加给中国。
俄罗斯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形,尤应引起我们的重视。目前尚不是世贸组织成员的俄罗斯,已先后获得美国与欧盟承认,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但这种承认却有一个附加条款,一旦发现在俄罗斯的高能耗行业中存在非市场行为,就在该反倾销个案中仍对其使用替代国标准。作为世界主要产油国之一,俄罗斯的主要竞争力也就体现在能源上。这个附加条款一下子使“市场经济地位”给俄罗斯带来的好处大大“缩水”,剩下的实质利益并不多。事实上,欧盟在承认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后,对俄发起过两起反倾销调查,但在这两个案子中都采用替代国做法。而俄罗斯为了获得这个很大程度是名义上的“市场经济地位”,在金融开放等方面付出了被认为是“超出了入世谈判所需让步”的高昂代价。
还需进一步指出的是,该附加条款的精神,在2002年欧盟反倾销法修订后的“特殊市场状况”条款中得到了完全体现,这样就不仅针对俄罗斯,也针对其他第三国。“特殊市场状况”条款中“人为低价”一条规定,只要在被调查国中发现存在“人为低价”,就在该反倾销个案中仍使用替代国标准。
事实上,“人为低价”情形不仅涵盖了欧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5条标准,而且在事实判定上更灵活。也就是说,即使中国拿掉了欧盟苛刻的“5条标准”,“市场经济地位”获得了欧盟承认,一个“人为低价”仍可能在事实上使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大打折扣。
战略上藐视 战术上重视
当然,不拔高“市场经济地位”对我的意义,并不意味着可以轻视这个问题的影响。正确的态度应是战略上藐视、战术上重视。
战略上藐视。把目前对“市场经济地位”的评价回归其本来层次。这将对那些准备在此问题上“拿”我们一下的国家,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这重要,但远不如你们现在认为的那样重要。这种姿态会使我们在解决该问题时,处于相对主动的位置。
战术上重视。尽管从数额上看,“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我出口影响很少,但以下三点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其本身是歧视性做法,我们应当持续抗争,随时准备摘掉这顶不公平的“帽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遭反倾销调查的产品,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其出口往往集中在少数市场,一旦应诉失败将对产业安全、地方就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市场经济地位”的部分标准也体现了市场化改革的合理性,这是我们正在改革的内容或今后改革的方向。
以我为主,积极推进市场化进程的各项改革,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即使目前拿不到“市场经济地位”,也不应怀疑我们的市场化方向;拿到了,也不能认为我们的市场化改革已大功告成。扎扎实实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每一项工作,以此为纲、为本。如是则纲举目张,事半功倍,包括“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内的很多事情都将迎刃而解;否则将本末倒置,事倍而功半。(王小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