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列举了不少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被点名。由此至少可以认为,国家审计署的工作人员没有吃闲饭,尽到自己的职责了。
这次审计出来的问题大体分为几类,有的是在重大工程中弄虚作假,偷工减料,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有的是挤占挪用包括救灾款在内的各项资金的;有的是虚报项目套取资金的;还有非法圈地,投资效益差,人为少征税等等。尽管这些问题的表现形式不一样,但我们仍然可以发现这样几个特点:
首先,问题发生的范围广,涉及的行业多,上至中央国家机关,下至企业,从大城市到偏远山区,问题几乎普遍存在。
其次,违法违规者的胆子越来越大,上亿元的救灾款或是奥运专款都敢挪用。李金华在谈到长江大堤工程质量问题时说,有人以权谋私,大肆受贿。“大肆”二字所形容的,肯定不是小打小闹,也不是偷偷摸摸,而是公然犯罪了。
第三,违法违规者似乎有内外勾结、团伙作案的嫌疑。比如,审计署查出,700多家企业一年少交税款100多亿,如果没有税务部门的人员“合作”,这些企业恐怕不会轻易得手。再比如,长江大堤水下抛石量是经过工程监理认可的。但审计署查明,虚报的抛石量竟然占到监理部门确认抛石量的1/5,这不明摆着是团伙作案吗?
按照审计法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只是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地方项目一时难以照顾到。另一方面,审计部门编制有限,人手不足,开展工作时也不可避免遇到方方面面的干扰。因此,一年之中审计发现的问题大概只是冰山的一角。即使如此,暴露出来的问题已够触目惊心了。
但是,审计发现问题之后又该怎么办呢?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那些胆大包天,大肆犯罪的人最终难逃法网。然而,对于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们该追究什么责任,目前似乎没有什么明确的说法。照现有的法规,国家仅仅对“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相应的规定条文,再上级的部门似乎无人承担审计责任了。
其实,领导责任审计制度早有完善的必要,审计责任的“关口”应该上移。无论什么部门出现重大问题,不能只把板子打在下面,主管领导必须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至少也要追究用人失察的责任,这实际上也是问责制的一部分。当然,审计责任的具体区分和认定,还需要仔细研究并制定相应的规定。
有人将审计署的报告称为“审计风暴”,这未免太感情化了。如果没有合理的机制和制度做保障,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风暴”刮一阵就会过去,审计部门仍摆脱不了“年年审计年年忙,按下葫芦起来瓢”的尴尬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