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触目惊心”的审计清单已有数日,公众对这次审计风暴的关注仍然没有“降温”,对应该接踵而至的“问责风暴”更加期待。
但令人遗憾的是,面对“审计风暴”行动起来的大都是地方上的一些违规项目和行政级别较低的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云南大姚县、长江堤防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北廊坊大学城等单位对审计报告所列举的问题,要么认为根本不存在,要么就表示“不清楚”、“不知晓”或者“不便说”(据央视、中青报等媒体报道)。
对审计署所审计的数百个单位来说,上述这些部门的这些反应应该说还只是“个别”现象。但是,这些不同的声音在某种程度上向审计报告的权威性提出了挑战,尽管公众不可能因为这些“个别”的异议而对整个审计报告产生怀疑,但是,如果没有更权威的结论公开,审计风暴在这些地方将可能成为尴尬。
要消除已经出现的“审计尴尬”,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都有工作要做。而打破尴尬的好办法就是透明。
我们注意到,审计署公开的审计结果一般都是结论性的,是数字的总计,还缺乏更多的细节作为依据。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都可以公开。建议审计部门能通过网站等媒体依法公布每一份审计报告,详细公开被审计单位违规违纪的情况,用事实支撑结论,他们将无话可说。
其次,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审计机关提出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这就是说,审计报告送交国务院并报告人大常委会之前,审计报告应当已经征求过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据审计署法制司审计复核处相关人士介绍,这次审计的数据一般要经过三级复核审定,如果审计报告经过了法定程序而被审计单位当时没有提出异议,现在一些被审计部门又来说“不知道”,无疑有推脱之嫌。
再者,被审计单位即使不同意审计报告,根据规定,“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那么,这些单位是否已经提出了行政复议?如果提出了,结果如何,也是应该有交代的。一概对外说“不知晓”,是对公众知情权利的不尊重,最终也会使自己失去说服力。
我们认为在这次审计风暴中,审计部门的表现是负责任的,因此这份报告也应该是客观的。因此,即使有个别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也不会影响公众对整个审计报告的信任,而且,对审计报告提出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在法制社会,个人也好,单位也好,都有平等地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这是政治文明进步的体现。因此,只要对这些异议引起重视,通过公开相关信息、权威部门的调查等方式将真实情况广而告之,对确实有误的结论予以纠正,“审计尴尬”将不复存在。
当然,如果有个别自称被冤枉的单位,其目的是想把报告“不属实”作缓兵之计,以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推脱和逃避责任,就值得我们警惕了。
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