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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时机逐渐成熟
2004-07-07 00:00:00 作者: 来源:

    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一个难题是如何处理巨额不良资产问题。为此,应尽快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使资产证券化这一国际通行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在我国发挥应有作用。

  时机逐渐成熟

  目前,用资产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在国际上得到广泛重视和应用,主要是因为:较之于单户逐笔处置,可以有效地加快处置速度,降低处置成本;可以将大规模的不良贷款快速转移出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提前实现处置收入,有利于银行迅速改善资产质量,提升资本充足率;通过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以及多种信用增级技术,可以提高资产回收率。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一些机构通过积极开展离岸资产证券化和利用信托机制进行准资产证券化探索,积累了丰富的资产证券化经验。1996年以来,我国在国外先后成功进行了珠海高速公路收费权证券化、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北美航运应收款证券化、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一系列离岸证券化项目。2003年1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德意志银行签署了资产证券化和分包一揽子协议,以信达公司拥有的25亿元不良资产为支撑,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同时,在国内,2003年6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推出了不良资产处置信托分层项目,借鉴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风险隔离机制、现金流包装技术,以特定资产为支撑的投资合同、优先级/次级交易信用增级模式等资产证券化技术,创造性地完成了相应的交易。这个准资产证券化项目与真正的资产证券化区别仅在于信托公司发行的是“优先级受益权”而非标准化“证券”,借此规避《信托法》中对于“信托公司不得发行证券或受益凭证”的限制。

  面临五个问题

  一是SPV(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问题。如果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认定SPV的性质,则很难满足《公司法》有关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如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二是资产转让的法律问题。目前,银行能否出售贷款给SPV,仍是一个法律空白。同时,根据《担保法》,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转让,这将对可以进行证券化的不良贷款产生极大的限制;根据《合同法》,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如照此操作,银行一一通知贷款者难度很大。

  三是债权担保和浮动担保的法律依据问题。不良资产证券化需以银行不良贷款资产来支撑和担保发行证券,而在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各种可以作为抵押物或者质押物、质押权利的列举中,均没有将一般债权列入。同时,在资产证券化中SPV需要以向发起人收购的资产的整体作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但我国《担保法》不允许当事人的浮动担保。

   四是资产的优先权益确定问题。各国经验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可以为证券化资产优先权益及其先后次序提供一个客观的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这将增加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优先权益确认的难度。

  五是税费优惠问题。资产证券化涉及多个环节,如果缺乏优惠税费政策支持,必将导致证券化成本提高,从而降低证券化对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吸引力。而目前我国还缺乏这方面的配套优惠政策。

  相关措施建议

  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特别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来看,政府在推动资产证券化进程方面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如韩国政府为了推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门颁布了《资产证券化法案》。当前,我国在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也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推动作用。

  1、尽快完善法律制度。为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议在初期首先由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规定、条例,尽快对公司类SPV的性质、设立条件以及证券发行资格,“真实销售”的界定及相关会计准则,以公告或登记方法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性等问题进行明确,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制定相应的法律。

  2、政府投资设立SPV。世界各国在SPV的设立方面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由联邦政府出面设立专门机构,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由民间机构或证券化发起人出面设立SPV。经验证明,由政府投资设立的SPV在开拓资产证券化市场、规范市场运行以及培养投资者群体方面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是民间机构或证券化发起人投资设立SPV无法比拟的。为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顺利实施,建议由政府投资设立SPV。鉴于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具备了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一些基础,由资产管理公司担任SPV是比较现实可行的选择。 

   3、政府建立中央优先级权益登记系统。我国应借鉴美国、加拿大、日本、波兰等国家的经验,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以降低优先权益确认的成本和操作难度。

  4、建立统一的监管和协调体系。资产证券化涉及领域很多,这必将带来多部门管理问题。若协调不好,将会加大审批、运作难度,增加监管成本,甚至会影响监管效果。为此,国家需要明确资产证券化的牵头监管部门,明确监管的职责和重点。

  5、设立政府信用企业。从国外经验看,很多国家都成立了相应政府机构或政府信用企业,为实施资产证券化提供有力的外部信用增级支持,为推动证券化业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政府机构提供担保,为此可以选择专门成立政府信用企业为证券化产品提供担保。(河北经贸大学 倪馨) 

编辑: 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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