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盐业专营制度如今已经成为该行业垄断性经营的巨大保护伞,在曾经保障碘盐的供应、消除碘缺乏病等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之后,世事的发展已经让这套机制黯然失色、辉煌不再。
但是,各地盐业公司的“空前盛世”却有可能掩饰全行业的畸形发展,业内一些企业、政府部门领导和专家们对此忧心忡忡。
盐业专营导致垄断
按照法律和政府职能界定,为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售私盐违法,应该受到严厉打击。
但落实到现实的操作中,区分“私盐”却是双重标准。一种主要指那些未加碘的盐或冒充食用盐的工业盐,另一种则包括凡是绕开盐业公司销售的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碘盐和工业盐,后者还被列入打击重点。
重点打击的直接原因是,这种“私盐”损害了盐业公司的利益。长期以来,我国对盐业实行专营管理,中国盐
业总公司虽为企业,却行使着诸多政府职能,实际掌控的8项管理职能其中突出之处就是食盐专营,负责食盐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在安排好全年的生产计划之后,产品实行三级批发直到用盐企业和零售点,最后被卖到消费者手中。
年度计划的编制掌控着生产企业命脉,尽管每吨食盐的出厂价与零售点间都有几倍的悬殊,尽管生产企业出让了大部分利润,但生产企业仍然处处受制于各地的盐业公司,许多生产企业所用的包装袋甚至是封口用的包装线都要由盐业公司来提供,即使是加碘后50公斤/袋的大包装分解成500克/袋的小包装这道工序往往都要由盐业公司去完成,各地盐业公司利用专营手段能够抢夺每一个赚钱的环节,企业敢怒不敢言。
1995年11月,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体制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工业盐放开经营。但在实际工作中,盐业公司以加强食盐市场管理之名,将食盐专营范围加以扩大延伸,放开的工业盐除两碱(纯碱、烧碱)外,众多盐业公司将用于漂染、制革、制冰冷藏等工业用盐也管了起来,同样实行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为保障巨额垄断利润,各级盐业公司不惜强化专营体制,许多地方还通过立法制定了地方性的盐业管理条例,使垄断经营合法化。
政企不分纵容权力寻租
盐业全行业内的权力寻租程度其实不难评估,从许多的业内“潜规则”中就能明察秋毫。
为争取更多的食盐生产计划指标,生产企业每年都不惜花费大量的财力物力,每年连续不断的所谓产销座谈会,大多都是盐业公司的旅游节,“开会”的开支都是企业买单,有的盐业公司领导频频出国,也是让生产企业承担了费用。除负责计划的个人向生产企业索要回扣、红包外,各地盐业公司向生产企业索要高额回扣也是业内的不宣之秘。
在计划下达之后,各生产企业即开始了忙于和销区内的盐业公司谈回扣方式和回扣额度,如果不能谈妥回扣,根本无法保证计划的执行和落实。在账面上,这些回扣很难被察觉,盐业公司对回扣不出具发票,只开收据,由生产企业承担了回扣应交纳的税收。
为保障索取回扣的隐秘性,变相的回扣包括:运费补贴、仓储补贴、货款回笼奖励等等,许多本应盐业公司承担的经营性成本最后都能轻松地转嫁到生产企业头上,因为盐业公司同时还是管理部门,管理着盐业生产企业,是行政执法者。
经营和管理的双重职能使得一些盐业公司胆敢视国家法律规章如同儿戏,国家规定盐价应以各生产厂家离岸价结算,但即使按照到岸价结算后,表面上也很容易做到盐价到位不违规,而对于企业再生产所必需的回笼资金,即使是盐业公司货款给得不及时,企业的回笼货款奖励也不敢不照付,一旦一家生产企业的货款被数家盐业公司拖欠,便很容易遭遇灭顶之灾。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发展失衡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的盐业公司和盐务局都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盐业公司既是食盐和两碱工业用盐之外其他工业盐的经营者,同时又是兼有盐业管理行政职能的政府管理部门。特别是在省级以下,盐业部门既是商业上的经营者,又是盐政上的执法者,企业执法普遍造成执法主体不明,执法也不规范的现象。
由于利润微薄甚至是亏损性经营,上游制盐企业机器设备锈迹斑斑,下游用盐企业的“微利”被层层盘剥,在中间销售环节暴利的打压之下,制售“私盐”屡禁不止,屡打不绝。为追求高额利润,绕过各地的盐业公司,用盐企业和生产企业不惜冒险直接进行供需见面;尤为严重的是,一些私盐贩子乘虚而入,甚至与盐业系统内部人员勾结,扰乱正常的盐业市场。
执法不力使真正的偏远落后地区合格碘盐的普及得不到落实,也使盐业健康发展真正需要的市场净化工作难以很好跟进。与追求经济效益的手法相比,盐业管理明显的缺乏执法手段,盐业公司有限的人力精力也难以投入到务实的执法工作中。
我国现行的盐业管理条例发布于1990年,虽然1996年又出台了一个食盐专营办法,但都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在运行了十余年之后,尽管多方面人士对现在盐业专营体制给出了“弊大于利”的结论,但在解决好盐业管理立法滞后的问题之前,盐政改革要迈出的下一步可能会比想象的要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