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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8月版出炉专营标准有变 民营快递又上书
2006-09-11 09:00:00 作者:陈姗姗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快递函件重量降至150克以下缺乏实际意义,行政许可、审批权管制等“老问题”依然无解

  随着各省级邮政管理局的相继成立,中国邮政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大幕。但邮政快递行业赖以生存的游戏规则——新《 邮政法》却依然不见踪影。昨天,《第一财经日报》获悉,今年年初拟订的《邮政法》第七稿历经几次修改后,新的《邮政法(草案)》(2006年8月版)已悄然出炉。

  与第七稿相比,8月版增加了对外资快递企业的限制,同时降低了对邮政专营标准的限制,然而,8月版依然遭到了民营和外资快递企业的反对,他们又向代表行业利益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递交了一份6700余字的修改意见。

  专营标准有变

  最新的8月版的《邮政法(草案)》将信件邮政专营范围由第七稿的单件重量350克以下,降到了150克以下,但这一调整并未让民营快递企业们满意。

  上海东方万邦快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和平告诉记者,150克相当于30页A4复印纸的重量,而民营快递企业目前经营的90%以上的业务都在这个范围内,虽然邮政专营的标准有所降低,但实际上降低的空间对民营快递来说没有多大意义。

  另外,8月版的《邮政法(草案)》还增加了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内容的具体规定,指出邮政的普遍服务业务除了信函,还包括5公斤以下的印刷品和10公斤以下的包裹,后两者也是目前民营快递和物流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如果这条规定得以实施,民营快递和物流企业要想再经营这类业务,就要经过邮政管理局方面的行政许可,需要满足注册资金同城快递50万元、城际快递100万元的标准。而在这之前,行政许可的要求是没有的,现在这一条例一旦实施,像申通这样的快递企业,在全国以加盟为主的400多个网点都将被判为“不合格”。

  在向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递交的建议中,民营快递企业建议:邮政专营范围的确定可以参照众多国家通用的一种做法,制定重量或资费的双重标准。比如将目前的邮政专营范围设定为: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单件重量在50克以上或送达同一地点超过国家规定资费标准3倍以上的信件的快递业务除外。

  对此,国家邮政局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如果这样的《邮政法》真的实施的话,邮政公司可以通过“委托经营”的方式,把一部分业务交给民营快递企业和国际快递企业来做,他们再按照邮政的资费标准上缴一定的资金,不过,不管是《邮政法》第七稿还是8月版,都没有提到“委托经营”这个问题。

  外资继续受限

  《邮政法(草案)》8月版的另一个变化是,限制外资快递经营国内信件快递业务,扶持内资快递企业的发展。规定“从事信件国内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是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这就意味着,从去年年底国内快递物流行业对外资开放以来,外资快递企业首次明确了业务范围,即不能从事任何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不过,对于“信件”的定义和操作尺度,8月版中并没有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8月版还增加了“非邮政快递公司设置分支机构、并购要经过国家邮政监管机构批准”的条款。这意味着,不管是民营快递企业还是外资快递企业,今后建立分公司或收购同行,都要先经过国家邮政监管机构批准,这一程序之前是没有的。

  实际上,根据国家正在酝酿的《反垄断法》和商务部关于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的一些规定,市场份额达到30%~50%的,才被认定为对本行业有垄断嫌疑,并购需要经过六部委的反垄断审核,而在国内快递行业,目前占据最大市场份额的还是中国邮政(20%~30%),如果按照8月版的说法实施专营,中国邮政的市场份额将会上升到90%以上。因此,民营快递企业认为,它们和外资企业至少在短时间内不可能造成行业垄断,设置分支机构和并购也不应由国家邮政局插手干涉,而应由市场自主决定。
编辑: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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