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8日电 (记者 王冬梅) 记者今天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从2007年1月1日起,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等高危行业企业将全面实行安全费用制度。这是日前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表示,该办法的实施将有望能够改变企业安全投入不足的状况,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据介绍,目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危险品生产、道路交通运输、非煤矿山等领域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部分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设备设施急需得到更新和补充。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暂行办法》明确,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企业为从事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也不得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