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位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江西南昌消费者吕萍今天在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表示,她将于9月25日就SK-Ⅱ产品责任一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这是在SK-Ⅱ产品被查出含违禁成分以后,中国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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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初,南昌市消费者吕萍花了840元钱购买了一套SK-Ⅱ化妆品,其中包括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多元修护精华霜和眼部多效滋养精华素。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吕萍发现,该产品不仅远没有达到广告所宣传的效果,反而导致其面部皮肤出现瘙痒和部分灼痛的症状。2005年3月1日,吕萍以产品责任为由,将SK-Ⅱ产品在江西的销售公司、总经销商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和宝洁公司告上法庭。
2005年8月,此案一审开庭时,广州浩霖公司认为,该产品从美国进口时就依法办理了进口许可证手续,经我国卫生部审核,颁发了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并经商检部门检验,在产品上加贴了表明产品商检合格的CIQ标志。说明该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规定,原告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无事实依据。
而宝洁公司一直否认自己应该作为被告。宝洁称,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是美国生产的产品,该产品在中国的总经销商是广州浩霖公司。宝洁只是受美国方面的委托帮助该产品申请代办进口化妆品标签等相关事宜。宝洁既不是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产品的进口商,也不是该产品的经销商,其与案件的发生没有任何关联,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更不应对本案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此案是一起因虚假广告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是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的广告宣传是否对原告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法院认为,原告所说的“未出现广告宣传所称的效果及感觉脸部瘙痒和灼痛”,无任何权威部门的确认和确诊。而且该产品标签上标印有“如有刺激,请停止使用,若产品不适合你的肌肤请停止使用”的警示说明。因为吕萍向本院提交证据原物时,已将该产品使用完毕,所以,原告主张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给其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证据不足。因此驳回吕萍的诉讼请求。
几个月之后,二审开庭,法院维持原判。
今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表示,来自日本的SK-Ⅱ品牌多项化妆品中被查出含有禁用成分。吕萍发现,被国家质检部门认定并查处含有违禁成分的产品SK-Ⅱ多元修护精华霜正是她一年前购买使用过的产品。
“很高兴看到有关部门开始重视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以及对我国消费者的保护,但遗憾的是,宝洁SK-Ⅱ在事实面前还坚称其安全性。尽管去年的案子终审判决败诉,但我觉得,有必要重新站出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吕萍表示。
“而且,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吕萍的代理人唐伟在接受采访时说。
早在去年3月,唐伟就通过权威部门对SK-Ⅱ产品日文标识成分进行翻译,他发现在SK-Ⅱ产品含有“烧碱”和其他五种不明成分。对于SK-Ⅱ涉嫌虚假广告宣传以及含不明成分的问题,唐伟曾向工商部门进行反映。
2005年3月22日,南昌市工商局对宝洁公司虚假宣传做出行政处罚20万元的决定。同时委托相关部门对吕萍女士使用过的SK-Ⅱ产品的化学成分进行了检测。在该产品标出的40多种化学成分中,进行了甲醇、PH值、铅、砷、汞等5个常规指标的检测。尽管5项检测符合国家标准,但工商部门对吕萍所质疑的五种不明成分却未给出说明。工商部门所给的答复是,目前江西省还没有一家检测机构能够做这方面的检测。
唐伟认为,既然发现了产品在宣传形式存在的问题,就应该对产品的内在质量进行拷问。虽然产品质量不属于工商部门的职权范围,但它有义务和责任将信息反馈给相应的职能部门。江西没有技术能做检验,工商部门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检测。如果早对产品进行比较全面的检测,就不会出现今天的局面了。而且在案子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也似乎没能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进行审判。
吕萍状告SK-Ⅱ产品立案时,是以“产品责任纠纷”为案由进行立案的,但一审法院却以“虚假广告纠纷”予以审理。而二审法院则认定,这是一起因“商品买卖、使用引起”的纠纷。
唐伟表示,按道理,法院应该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确定案由。本案的案由,应该是由于产品质量引起的侵权行为。按照我国法律,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伤害提起赔偿,应该由生产单位来承担举证责任。遗憾的是,法院并没有站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个角度来考虑。法院把案由定为是虚假广告,被告就没有了对产品是否有害进行举证的义务。
而且,开庭前,被告方以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同意了宝洁方面的请求。
唐伟则说,我们当时并没有在起诉状中要求宝洁公司公布它的配方,也不需要知道宝洁公司的配方。作为消费者只是想知道,我使用的产品中到底含有哪些成分,这跟配方是两个概念。一审和二审当中,被告自始至终都没有向法院提供所谓涉及商业机密的成分。对于原告所质疑的五种不明成分,也涉及很少。(记者 涂超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