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正式与永乐解约 提请仲裁要求没收1.5亿定金
2006-10-24 09:12:00 作者: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昨日下午,大中电器正式对外宣布:10月17日公司已向上海永乐电器发送正式函件,书面通知对方依法解除双方于2006年4月19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10月18日,大中电器向中国国际贸促会递交仲裁申请,认为永乐存在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没收此前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
大中电器法律顾问王萍表示,此举系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在永乐违约致使双方《战略合作协议》无法履行的前提下,大中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上海永乐收到解除通知后,双方合同即被依法解除,无需通过仲裁机构,且不影响大中对永乐违约责任的追究。此次书面通知永乐解除协议,系公司对此事件的最终表态。
大中以解约换“自由”
大中电器总经理宋红表示,随着永乐接受国美电器的要约收购,永乐的退市已成定局。永乐集团接受要约收购的一系列行为及后果,已直接构成对《战略合作协议》的违约,最终导致双方合作中止。
宋红认为,永乐的这一做法,不仅使永乐集团包括上海永乐丧失其经营主体地位变为国美的子公司,使协议中的合作主体发生质的变化;而且使大中与永乐的合作,演变为大中与其最主要的竞争者国美的合作;永乐承诺的以中国永乐与大中进行资本层面的股权置换已无法兑现。“大中与永乐的合作目的,是增强与国美的竞争力,而绝不是与国美的合作。”宋红表示。
大中方面认为,如果履行原来的协议与永乐进行股权置换,这份协议将可能由国美永乐合并后的新公司执行,大中将丧失独立自主掌握自身命运的权利,在规定的一年时间内被迫并入国美。这违背企业间合作的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大中坚决不能接受。大中坚持解约在先,根本目的就是获得自愿、公平的生存发展的宽松环境。
大中战略发展顾问楼申光坦陈,此前选择与永乐合作的感情基础,是多年来在采购联合体“中永通泰”的接触中所产生的信任。大中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原则有三个:一是合理体现大中的企业价值,二是保留“大中”这个具有24年历史的品牌,三是使员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如果大中继续履行协议并入国美体系,有可能违背大中的第二、三个原则。
解约“拉锯战”相持不下
大中方面介绍,公司5月中旬获知永乐与国美就收购展开谈判,遂于6月上旬提出与永乐解除《战略合作协议》。7月初,双方财务顾问就解除该协议事宜洽商并形成了共同认可的补充协议文本,但陈晓未对补充协议签字认可。
大中方面表示,自7月25日国美宣布要约收购永乐以来,大中多次提出就解除《战略合作协议》进行协商,双方并就此起草了相应的法律文件。
8月4日,大中致函永乐,提出由于永乐与大中的竞争对手国美进行股权合并,将导致《战略合作协议》无法执行,正式提出协商解除该协议。8月31日,大中法律顾问向永乐发出律师函,要求协商解除协议,若协商解除该协议,大中将放弃追究永乐的违约责任,退还1.5亿元定金;若近期不能协商解除协议,大中将提起仲裁。宋红表示,永乐至今没有对此进行积极回应,大中只能转而寻求法律途径。
在大中最终宣布单方解约之前,记者曾就此事电话采访永乐掌门陈晓,陈晓表示大中要求没收定金只是其单方的想法,永乐坚决不予认可。
对于解除协议后,业界关注的大中发展走向问题,宋红表示,大中将以“领先北京、做强华北、连锁全国”为指导思想,保持销售能力与盈利能力的同步提升。同时,大中不排斥与业内优秀企业保持沟通,通过更广泛的沟通渠道与方式,使大中电器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更好的发展前途,为员工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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