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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与永乐解约争执不下 双方欲将仲裁进行到底
2006-10-27 09:00:00 作者: 来源:中国证券报
    昨日(10月25日),永乐新闻发言人黄建平和大中电器战略发展顾问楼申光分别做客新浪网,向外界表明对双方解约一事的态度。就目前来看,双方就解约问题仍争执不下,此事最终将由仲裁解决。

    黄建平重申,永乐仍要求大中继续履行双方的战略合作协议。楼申光则表示,对解约一事已没有协商可能,大中要将仲裁进行到底。

    昨日,就与大中的解约纠纷,中国永乐发布公告,称至今未接到大中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发出的仲裁申请通知。永乐公告表示,被大中没收保证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互指对方违约

    大中总经理宋红认为,双方的合作目的之一就是联手对抗共同的竞争对手,但永乐与国美合并已使合作目的无法实现。同时随着中国永乐的退市,永乐承诺的以中国永乐股票与大中完成股权置换已无法兑现,导致协议无法执行。

    永乐在昨日的公告中辩称,战略合作协议没有载明任何条文,限制公司与国美合并。大中单方发出解约通知之举,构成违反战略合作协议。黄建平表示,永乐对大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异议,并将通过仲裁确认其解除行为是否有效。

    楼申光承认永乐公告所称是事实,协议里的确没有明确规定永乐不能和第三方合作,但是协议明确规定永乐应该承担的一些义务。这些义务除了支付定金之外,还有其它的义务,如向大中支付中国永乐的股票,但这已经无法实现。

    协议主体是否发生变化

    大中认为,《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约主体虽然是上海永乐,但在本质上,上海永乐与中国永乐是一体的,因为中国永乐并没有实际业务,上海永乐的业务内容即是中国永乐的全部业务内容。与国美合并后,永乐已是国美的全资子公司,协议主体发生变化。

    永乐回应称,上海永乐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主体地位不会因为国美并购永乐而发生任何变化,也不会因此丧失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的能力。其次,永乐和大中在《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双方有权通过自己的关联公司行使或履行协议。因此,即使国美与永乐合并,一样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和权利。

    楼申光对此反驳称,合作协议里的确约定,可以由关联公司代为行使战略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但是还约定,一方通过关联公司行使协议所赋予的权利义务时,应当书面通知其它方,而且要取得其它方的书面同意。永乐在退市以后不能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的义务,有权请求国美代为履行,但是代为履行必须取得大中的书面同意。大中多次明确表示不同意国美代为履行,所以永乐不能单方面行使这个权利。

    楼申光透露,大中有证据表明永乐和国美的谈判不是始于5月份,而是在此之前。但永乐和大中在4月19日签订协定的时候,没有向大中披露这一重要情况。(记者 杨志刚)

编辑: 肖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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