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以来,银行提供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普遍存在着对消费者不利的不平等条款,虽然购房者的反对之声不绝于耳,但国内银行业却一直无动于衷。如今,由于当地政府的介入,商业银行的傲慢很可能在浙江被率先摧垮
8月的浙江很缺电,但不缺喜悦。由于浙江省工商局的正式介入,浙江人可能将在全国率先告别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而当地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则需要面带微笑与购房者一起商定如何购买按揭贷款保险(以下简称“房贷险”)等问题。
浙江大举审查格式合同
你买房了吗?你懂一些法律知识吗?如果你同时具备以上这两个条件,那么在签订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时候,你一定会遭遇很不幸的经历。因为你会发现不平等的条款在合同中触目皆是,但银行工作人员却不会理会你的诧异和愤愤不平,更不会采纳你的任何修改建议。
这些不平等的条款包括,你必须在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房贷险才能获得贷款;房贷险的第一受益人必须是银行;一切由贷款合同产生的中介和手续费都要由你来承担等等。甚至你今后如果和银行发生了纠纷要打官司,那么按照合同规定,你也需要到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去起诉。
从1998年国家开始大规模启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起,购房者对这些不平等条款就一直很不满意。无奈的是,这种状况直到近日也未能得到根本改善。在这个蓬勃兴起的信贷领域中,银行业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却一直停滞不前。
这种不合理的局面直到不久前才出现改变的迹象。
7月,浙江省工商局宣布开始对银行消费贷款实行合同备案制,对最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又拒不进行修改的格式条款,工商部门将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告,使其难有容身之地。
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了解到的最新消息称,该局已向省内的四家商业银行发出了合同修改通知书。其余的商业银行也将陆续收到通知书。一场由地方政府力量推动的银行业市场化变革正式开始了。
“这是国内第一次大规模的、普遍的格式合同审查。”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的程东瑞说,“银行与购房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政府需要对此进行适度干预。”程东瑞说,他是这次变革的参与者和见证人。
这场变革是以明确的地方法规为依据的。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由浙江省工商局提交的《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其中规定对八大类的格式合同实施工商局备案制。
“格式合同的备案管理与通常的合同监管不同。”浙江省工商局经济合同处的张处长说。她所在的经济合同处负责格式合同备案制的具体实施。据介绍,在备案管理过程中,工商部门并不拥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只能对银行的行为进行引导和协调。“这也体现出了新的监管理念。”张处长说。
很有创意的是,《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的第19条赋予了工商部门对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的权力。这一权力替代行政处罚权,成为了格式合同备案制度得以推行的重要保障。
显然,浙江省工商局已经意识到了媒体参与监督的重要性。在修改通知发出之前,浙江省工商局于7月30日在杭州举行了省内13家商业银行的座谈会,这次座谈会邀请了多家媒体参加。伴随着媒体的报道,格式合同备案制开始实施的消息迅速传开了。这对当地的商业银行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压力。
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强势的行政管理部门开始介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审查,借助着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的威慑,这场由地方力量推动的银行业市场化变革正在迅速地展开。
不平等为何持续多年
“商业银行的消费贷款合同是我们最后攻坚的目标。”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的程东瑞说。据悉,之前,浙江省工商局已经率先对商品房、旅游和电信等涉及公用事业和垄断行业的格式合同实施了备案管理。
银行业这块骨头为什么如此难啃?程东瑞把原因归结为“商业银行的行政色彩太浓”。他认为,中国商业银行的改革滞后,一直以“老大”自居。并且在组织结构上实行一个总行法人管所有分行的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分行没有法人地位,不能及时依据市场变化进行改革。
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已经缓缓走过了20年。改革之初,工商银行从人民银行分出来,人民银行从改革前作为财政的出纳逐步转变为真正的中央银行。这一重大举措成了我国金融改革的先声。此后,建设银行从事实上的财政部的基建财务司转变成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从农业银行分离出来;1994年国家又把政策性业务从商业银行剥离出来,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逐步形成了中、农、工、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的商业银行群。
但为了给国企改革输血,商业银行业的改革一直滞后于国有企业的改革。这类改革也都是由国家主导的。近年,为了迎接入世后银行业全面开放的挑战,国家又主导了几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制重组和海外冲刺上市的工作。如今,这些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
由于高度垄断经营,该行业长期以来并未能依靠银行间的竞争彻底实现市场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多年的信贷快速增长并未能改变消费贷款合同中的众多不平等条款。1998年人民银行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后,住房按揭贷款开始大规模推广开来。来自于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2003年与1998年相比,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增加了11354亿元,增长了26.64倍。在个人消费贷款中,个人住房贷款的比例超过了四分之三。
“我们最希望看到银行业通过内部的竞争来消除不平等条款。”程东瑞说。但是,由于这一变革将有损银行业自身的利益,所以大多数银行都处于观望状态。如果政府不适度干预,这一僵局就很难打破。
从推动银行业市场化变革的角度来看,不久前举国关注的深圳零售商联合拒刷银行卡风波也有异曲同工之处。深圳市零售业高度发达,全市大部分零售商通过行业协会联合起来拒刷银行卡,迫使银联和商业银行走到谈判桌前来。可以想见,如果仅仅依靠银行业的自我变革,那么这个符合市场规则的局面不知道还需要等待多少年。
今年连续发生了银行卡收取年费风波、深圳零售商集体拒刷风波和浙江的政府介入银行格式合同审查等事件。这些事件与正在进行的国有商业银行改制重组一样引人注目,表明来自市场和地方的力量也在不断参与到商业银行的市场化进程中来。
银行业会因此低下自己高傲的头吗?“它们可能会拖延,也可能会配合,我们已经做好了两手准备。”浙江省工商局经济合同处的张处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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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贷款格式合同的八处霸王条款
前不久,浙江省工商局收集了13家省级银行的79份合同文本,组织专家对消费贷款格式条款进行审查,结果显示,这些合同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一、强制消费者承担不合理合同费用。法律专家们发现,几乎所有银行的格式条款中都规定:合同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消费者承担。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因消费者产生的合同费用,应由消费者承担;如相关费用因银行产生,则应由银行自身承担。
二、规定消费者必须在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这种做法属于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三、任意向消费者加收费用。有些银行随意规定消费者违约后应支付的利息,随意指定保险额度,而银行据此就可以任意加收利息或收取利益。
四、银行擅自设定消费者违约条款。消费者若有违反,银行可以要求终止合同、收回贷款或提前要求借款人还款,由此引起的损失,银行方面却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有意回避银行违约责任。专家们发现,所有13家省级银行制定的消费贷款合同中,基本上都没有涉及银行不按约定发放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而只规定消费者不按时还款的责任,明显有违合同的公平原则。
六、损害保证人的权益。规定银行可以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划款项的条款在银行提供的贷款保证或担保条款中频繁出现。
七、剥夺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处置权。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消费者对抵押物享有出租、出借、转移或再次抵押的权利。
八、银行违反合同争议管辖条款的规定。为数不少的银行在合同争议管辖条款中,都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定———出现合同争议,必须向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规定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8月10日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