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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反洗钱责任大 央行监查权下放派出机构
2006-10-30 09:49:00 作者: 来源:人民日报
 

    反洗钱法可望通过审议  

    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被确定为重点监控对象。

    贪污、洗钱、外逃是一个链条,但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忠于职守,这个链条就有可能被斩断。

    委员建议,金融机构玩忽职守导致洗钱后果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赋予派出机构监督检查权

    

王银祥绘

10月27日第三次审议并有望通过的反洗钱法草案,赋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监督检查的权力。这一规定有利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更好地履行反洗钱的监督管理工作。

    反洗钱法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可疑交易活动实施行政调查,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在现实情况中,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上述职权都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行使,难以完全适应实际情况;其中有些职权由其派出机构行使,比较切合实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说,法律委员会经同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建议在反洗钱法草案中新增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一级派出机构可以履行反洗钱行政调查职责;经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派出机构,可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金融机构玩忽职守可处重罪

    所谓“洗钱”,就是指将严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清洗为表面合法所得的行为。洗钱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成国际公害。据一些国际组织和专家估计,现在世界上每年的洗钱数量大约相当于世界经济总量的2%至5%。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5中国反洗钱报告》透露:2005年,我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移交可疑交易线索533份,涉及人民币793.51亿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和其它部门成功破获洗钱及相关案件50余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上百亿元。

    在这次常委会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说,贪污、洗钱、外逃是一个链条,但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忠于职守,这个链条就有可能被斩断;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一些贪官就有可能通过洗钱转移资金,达到携款潜逃的目的。

    南振中分析认为,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对金融机构玩忽职守行为的惩处力度偏轻,比如有“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等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仅仅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他建议对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加以区分:没有发生严重后果的,按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惩处;导致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该依照玩忽职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反洗钱最有效的是法律措施

    反洗钱最有效最重要也最为基础性的手段便是法律措施。

    据了解,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要求,2004年3月23日,正式成立了由全国人大预算工委牵头组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18个部门参加的反洗钱法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各部门有关法律起草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制定通过了起草工作计划,反洗钱立法工作正式启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林强在分组审议中说反洗钱法草案经过一审和二审以后,条款的安排和草案的具体内容,更加科学、更加合理,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他提出,草案将洗钱活动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也就是说,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具体为这几个领域里的犯罪。《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四条,则把洗钱罪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有经济收益的犯罪。

    为了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林强建议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扩大到所有产生经济收益的犯罪。可采取定义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明确洗钱罪的具体范围。(毛 磊 刘晓鹏)

编辑: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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