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的创新步伐,同时能够更有效地防范创新风险,银监会将正式对外发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下称《指引》)。《指引》将于12月11日正式实行,这一天适逢入世后中国银行业对外资全面开放。
据了解,制定《指引》的一个基本思想就是,按照“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的监管原则,积极鼓励经营审慎的商业银行加快金融创新,引导商业银行强化风险自我管控意识,提高风险控制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升创新的质量。
《指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和更新。”
“现在商业银行的创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从公司业务向零售业务的转变,另一个就是将表内业务向表外业务的转变。”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殷剑锋称,商业银行只有通过不断的创新,才能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从目前来看,国内商业银行的创新主要集中在银行卡、理财产品以及个人消费贷款等领域。
同时,《指引》还厘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金融创新活动需要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即合法合规、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成本可算、风险可控、注意风险管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原则。
对于资本充足率达标、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内部制度严密、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符合监管部门审慎要求同时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对其开展金融创新业务持支持态度,从监管环节上,简化审批的程序,并鼓励商业银行与监管部门进行事前沟通。
此外,《指引》的第五章专门是关于“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的表述,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中去,要求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恰当的风险管理程序和风控措施,清楚界定各业务条线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
另外,商业银行还应该建立与各类金融创新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控制度,通过独立的内外部审计,检查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殷剑锋表示,“创新”对于银行来说必然产生新的收入来源,同时新的风险也随之产生,而商业银行往往忽视了真正的风险点所在。相应地,监管部门除了对资本充足率有要求外,国际上通用的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ISDA)对创新产品的相关协议也应该成为我们的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