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望
12月20日,银监会为了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一时间,大幅放开农村金融准入门槛的消息传遍全国。然而,有关业内人士也表示,在门槛放低的同时,我们有必要考虑与之配套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流通转让、农村合作金融的市场退出问题,进入的门槛是低了,那么有效的规范的退出的路在哪呢?
最新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9月末,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2家,农村合作银行73家,674个县(市)农村信用社实施了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改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数量由原来的6万多家减少为2.4万多家。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降低的同时,规范化股份化发展已经进入轨道。
此次《意见》的颁布,放开准入资本范围;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等一系列措施,将吸引大量的社会资金以投资的形式进入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带来更加有活力和企业效率农村合作金融体系,这确实是深化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一项创新之举,是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
然而,记者接触的一些业内人士都表示,其实作为农村合作金融,既然允许了相应的准入机制,那么必然要做好相应的退出机制的制定。
一地区合作银行的负责人对记者说,降低的门槛会带来大量的投资者,然而没有一个有效的退出保护机制,投资者还是只会站在门口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需要有效的股权流通体系,这可以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运营效率;而对于农村合作金融的投资者,有效的股权流通体系,可以体现投资价值,让其可以在有序规范的市场里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有消息说,某地的合作银行已在试点做股权转让交易,但碍于国家无相关立法只能较为低调地在进行。其董办对记者说,虽然出现较多的问题,但是可以转让股权,使股份流动起来,对原有股东和希望进来的投资者都是好事情,对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是较为有利的,但是国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起来总是很小心翼翼的。他说,“大家其实都心照不宣,都很期待着有相关的股权转让立法,资金持有者想进来,原有股东想实现投资价值。”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的流通转让,这是个很迫切的问题,但是也不能着急。这涉及到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的问题,非上市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的交易涉及柜台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涉及相关风险的控制,最好是先小范围的试点,总结经验之后,再进行全国性的推广,但是这中间还是需要一部提纲性的法规。
银监会纪委书记胡怀邦最近就指出,目前我国需要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出台与企业破产法配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明确界定金融机构经营者、债权人、监管者、中央银行和政府部门等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权责义务,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目前,已有25个省(区、市)的省级联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等机构相继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即将挂牌,海南省的改革也正在进行中。全国各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入较为快速的发展状态。随着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的深入,我们期待着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地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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