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会议决定,今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属地管理,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会议指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三农工作的加强,我国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力度也不断加强。近几年,部分地区从实际出发,进行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目前,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条件基本具备。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
首先,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范围。我国地域广阔,发展很不平衡,保障标准和范围都要从实际出发,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
其次,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实行民主评议、社会公示、动态管理,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加强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同时,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和补助措施的衔接工作,保持农村各项救助、优抚制度的基本稳定。
会议还要求,继续加强扶贫开发,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自强自立、发展生产,加快脱贫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