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5月23日讯 乘客在购票时往往会买上一张一元钱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这一元的保险究竟能起多大作用?湖北消费者彭某就因为这一元钱的保险与保险公司较起了真。21日,经法院判决和消协调解,彭某胜诉并得到了2000元的赔偿。
2006年9月20日,彭某乘坐从荣成始发的客车出差,途中车辆倾翻,彭某等六名乘客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原因是司机违规驾驶,司机应负全部责任。彭某在海阳住院十余天,花费了3000元,运输公司为他承担了全额医药费。
回到湖北后,彭某想起自己在买车票时曾买了一份“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遂找到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该公司负责人认为,保险公司只有在车主无力承担医药费的情况下,才能履行职责,由于车主已经全额承担了医疗费,这一元钱保险就不发生效力。
无奈之下,彭某于今年3月来到威海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过调查,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运输公司承担医药费依据的是侵权法律关系,客车所属运输公司理应承担彭某的医药费;而保险公司赔偿依据的是合同法律关系,二者并不矛盾。消费者受到意外伤害后,不论运输公司是否承担医药费,保险公司都应该按合同约定给予消费者赔偿。
5月21日,威海市消费者协会收到转来的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彭某胜诉。参照该判决,经消协调解,保险公司最终同意给予彭某2000元医疗保险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