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的林某,为朋友到当地建设银行贷款8万元提供保证担保,谁知朋友因无力偿还欠款潜逃后,被建行一纸诉状推上法庭,负连带责任的林某被法院裁定代为偿还贷款,从此背上沉重包袱的林某,为当初不慎替人担保而追悔莫及。
在现实生活中,像林某一样因担保而官司缠身的人并不少见。尽管他们觉得为别人的买单而付款很“冤”,但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这就清楚地告诉担保人,其责任是不可推卸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担保在经济活动中越来越重要,随之也带来一系列问题。从笔者在银行接触到的这类案例来看,多数担保人碍于朋友亲戚情面,被他人表面现象所迷惑,不对借款人的信誉、资产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的评估,盲目担保而招来麻烦,等到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时后悔已晚。所以在替他人担保时一定要谨慎行事。同时,作为担保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要以相关法律条文为依据,尽可能做到规避风险。一是碰到数额较大的担保,尽可能采取以被担保人的财产来反担保,以便在将来自己代为履行债务时,可以有效地行使债权,减少自己的损失;二是最好在合同中写明为一般保证担保。目前保证担保有两种,除了一般保证外,还有一种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只要在借款合同期满6个月内,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债务人或担保人履行债务;而一般保证担保,必须经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然不能履行的部分债务,由担保人代为清偿,相对来说责任有所减轻,也能减少担保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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