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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错过提取不用急
2004-10-10 12:00:00 作者: 来源:

    日前,广州市出台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政策出台后,反映热烈,不少读者专门来电来函,咨询相关问题。在众多读者提出的问题中,比较集中的是“什么条件能提取公积金?”、“怎样办理提取手续?”、“错过了提取申请时间该怎么办?”等。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记者再次采访了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负责人。

  公积金不同于居民储蓄

  由于对公积金政策缺乏了解或认识不够,有些读者认为公积金同居民储蓄一样,可以随时提取。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家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来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住房储金,公积金不同于居民储蓄。居民储蓄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则是一种强制缴存的储金,只要是符合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都必须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且,不仅职工要按月缴存,职工所在单位也要为职工按月缴存,两部分均归职工个人所有。换句话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部分是国家强制单位资助给职工的住房补助。相应地,作为一项政策性资金,公积金专项用于住房消费,公积金的提取有相对严格的政策规定,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缴存人才能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

  10种情况可提取

  该负责人指出,对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来说,只要符合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就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提取公积金。职工可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也可用于支付房租;如果已解决住房问题,在职工离退休、出国定居时可将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全数提出,相当于一笔养老金。

  按新《通知》规定,职工可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申请提取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房自住的;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境定居的;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公积金更有“着数”

  按目前的公积金提取条件规定,职工如果是一次性付款购房时间超过两年,偿还最后一期按揭供款时间超过半年,都暂时不能申请提取公积金。不少读者担心,是不是错过申请期的职工,就再也不能提取公积金了?如果这样岂不是一点“着数”都没有?!就这一问题,公积金中心的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其实就算是错过本次提取时间也不用急,按规定,符合公积金提取的情况有10种,这一次购房错过申请期了,下次购房或房屋大修时也一样能申请提取。就算是不再购房了,只要符合其他提取条件,仍可申请提取。

  更重要的是,与银行存款相比,公积金更有“着数”。首先,职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与银行利率相比,公积金利率优惠明显。

  该负责人解释说,根据国家规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向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存款利息,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1.98%,取款时还需交20%的利息所得税,摊下来就只有1.584%;而公积金上一年度的存款利率为1.71%,比存银行的利率还高0.126个百分点,再加上公积金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征范围,从职工总体收入及利息收益考虑,显然都更有“着数”。
 

编辑: 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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