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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2005-02-04 14:26:53 作者: 来源:SRC-194

    春节假期即将来临,加班工资的计发成为上班族讨论的话题。很多人虽然知道加班有加班费,但具体的计算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很清楚。昨天,记者采访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解答了相关问题。

  前三天3倍

    后四天2倍

    春节长假放7天,而这7天是由两部分组成的(法定休假日和法定休息日)。据悉,今年春节2月9日、10日、11日是法定节假日,12日、13日、14日、15日是休息日。

    休息日和休假日,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工资也不相同。按《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凡在9日到11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2日到15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基数如何定?

    “春节前三天,加班给三薪”已是职工们都清楚的规定了,但是这三倍的工资应该以什么作为基数来计算呢?这也一直是很多公司“钻空子”的地方。

    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集体协商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

    而计算加班工资时又如何折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有关人士介绍,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春节期间每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前三天不能“补休”

    近日,记者了解到有一些用人单位一方面想让员工春节期间坚守岗位,一方面又不想支付300%的加班工资,纷纷以“过年后给你假期补休”为借口,拒绝支付员工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

    根据国家规定,在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而在休息日可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根据规定,安排了补休可不再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补休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因此,“春节”前三天加班一定要“补钱”,后四天可以“补休”。

    法定假日有哪些?

    根据1999年国务院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各3天,共计10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

    两者性质不同,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加班工资高于休息日加班工资。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

    如果拿不到加班工资,可通过多种渠道举报和投诉。一是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询问、投诉;二是到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三是通过劳动部门的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争议仲裁。

    年底双薪如何纳税?

    临近年关,年底双薪、年终奖的计税方法已经成为各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的咨询热点。为了解答众多读者心存的疑虑,昨天,记者采访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解读年底双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年终“双薪”单独计税

    据了解,因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实行“双薪制”,很多员工因此在年底领到了双薪。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规定,从现在起,个人取得的“双薪”,将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第12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将在扣除800元起征点的费用后,对剩余部分按相应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第13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将不扣除800元起征点费用,而是对其全额按相应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第12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那么就可以将其第12个月和第13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加起来,再减去800元后,对余额按相应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如,卓小姐每个月的工资为3000元。这3000元作为一个月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其“四金”已经在12月份工资中扣除,所以不能在第13个月的工资中扣除任何费用,必须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15%-125=325元,而卓小姐12月份的个人所得税是:(3000-2100)×10%-25=65,所以卓小姐12月份总计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325+65=390元。

    年终奖金要先分摊再定税率

    据了解,很多人往往会将第13个月的薪金与单位对发放给雇员的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属于全年度奖励性质的个人收入混为一谈,但实际上这两种收入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上却有很大的差别。

    地税局的相关人士表示,假定某一员工2004年年终奖金6000元,12月份的工资为3000元,“四金”及允许税前扣除额共2400元,那么这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该这么算:(1)平均每月所得的奖金=6000÷12=500元;(2)当月工资薪金总额=3000+500=3500;(3)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资薪金总额-税前扣除额和“四金”=1100;(4)根据(3)计算出的数额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额为25元;(5)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年终奖数额+当月所发的其他工资薪金-可扣除的费用)×确定的税率-速算扣除数(6000+3000-2400)×10%-25=635元。

    此外,有关人员还补充称,2004年度的年终奖,如在去年12月发,按照老办法计税;如在今年1月份发,则按照新办法计算,但每人每年只能使用一次。对于多扣的税款,原则上不进行退税,将在今后的税收中进行抵扣。

    获利最大的是高收入人群

    “这一计税方式将分开发钱与集中发钱所缴税的差距缩小了。虽然对普通员工影响不大,但总是个利好消息”,江苏省社科院的相关专家认为,当然获利最大的是高收入人群。月薪1万元、年终奖3万元的员工,实行新政策后将比原来少缴上千元税。“基数大,获利就大”。

    与此同时,这一方式可能会改变一些单位发放奖金的习惯,以前常见的季度奖、半年奖可能被一次性在年终发放的奖金代替。

    有人认为“月赚5000元至20000元最划算”。也有人士对此提出疑问,“划算不划算”的观点其实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起点是1000元,也就是收入在1000元及以下是不用缴税的,1000元以上赚得越多缴得更多,由此只能推断说,赚得越多越“不划算”。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赚20000元以上的月薪,虽然缴纳了相当数额的税款,但毕竟个人得了大头。

    与单位合同约定,薪金不因缴税而减少

    对于目前很多公司员工遇到的大笔薪金因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减少问题,法律部门也献出良策。有关人士指出,员工可与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员工与单位约定的工资薪金是指员工实际到手的收入,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第13个月的薪金或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承担”的条款内容。

    这位人士解释说,按照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内容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但在员工与单位约定劳动报酬的过程中,员工可就劳动报酬的具体内容、要求等与单位进行协商。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当月应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收入-1000元)×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13个月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当月工资、薪金所得1000元及以上):第13个月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第13个月工资薪金数额×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发双薪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当月应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第13个月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一位员工12月份的工资奖金为5000元,12月份发放的第13个月薪水也是5000元,那么,12月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000元-1000元)×15%-125元=475元,第13个月薪金个人所得税=5000元×15%-125元=625元,12月份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475元+625元=1100元。

编辑: 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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