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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商品将强制追回
2005-01-10 10:23:48 作者: 来源:SRC-215
    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出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从2月1日起,该办法将正式实施。对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

    根据该办法,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和商品物流服务场所都将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测范围。在这些地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点监测五类商品,分别为: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

编辑: 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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