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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修订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评审条件
2006-10-18 08:55:00 作者:任亮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半年”替代“一年”券商评级准入门槛相对降低

  券商综合治理大限将至,很多证券公司正在做最后的冲刺。而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在此时修订创新类证券公司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的标准。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昨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关通知称,为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增强内控管理和业务发展的空间,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文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针对的是相关评审条件中的时间因素。无论是在创新类证券公司的评审还是在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中,对净资本、流动资产余额、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等方面要求的时间均由原来的“最近一年”减为“最近半年”。

  其中《创新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第八条修订为:申请试点的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最近半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而对本办法公布以前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已经清理完毕的,能够持续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的,可调整为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

  一位证券公司投行人士认为,此次修改应该是降低了门槛,他认为,不论是净资本还是其他指标,最近一年的要求比较高,改为最近半年,使得准入门槛相对降低。

  关于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有关条文进行修订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6]114号

  各证券公司:

  为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增强内控管理和业务发展的空间,我会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新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文进行了修订。通知如下:

  一、《创新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第八条修订为:

  申请试点的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十二亿元;

  (二)最近半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最近半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四)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

  (五)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与管理能力。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指标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二、《创新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第九条修订为:

  申请试点的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提出申请时,对本办法公布以前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已经清理完毕的,能够持续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的,第八条第(一)项指标可调整为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八亿元。

  三、《创新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第十条修订为:

  申请试点的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一亿元;

  (二)最近半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最近半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四)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

  (五)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与管理能力。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指标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四、《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修订为: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立并持续经营一年或一年以上;

  (二)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三)最近半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

  (四)最近半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2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五)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5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其实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编辑: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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