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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港集团无整体上市资格 能否获得豁免将存争议
2006-10-26 08:40:00 作者:张景宇 来源:北京商报
     昨日,上港集团正式发布换股吸收合并上港集箱(600018)的上市公告书。上港集箱董事会办公室的人士告诉记者,如无意外,换股合并后的上港集团将于本月26日正式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

  然而,投资者对上港集团的上市资格表示疑问。

  投资者质疑上港上市资格

  昨日,记者接到石景山一位股民的电话,称“上港集团作为一家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拟上市公司,其公众持股低于10%,不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

  该读者指出,在8月31日补充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四)项和第14.3.1条第(八)项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

  而上港集团吸收合并后,仅前四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便合计高达91%。

  持股高度集中

  记者随后查阅了上港集团当天的上市公告书,上面显示作为发起人的前十名股东持股高度集中。

  其中,上海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上港集团92.85亿股,占总股本的44.231%;招商局国际码头(上海)有限公司持有55.71亿股,占总股本的26.539%;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5.28亿股,占总股本的16.808%;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7.26亿股,占总股本的3.456%。

  上述这四家的持股比例合计高达91.034%。反过来讲,这意味着此时的上港集团股权结构中,中小投资者持股比例仅不到9%,确实存在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现象。

  能否豁免存争议

  执业律师韦宁认为,尽管在第四大股东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7.26亿股中,有6.32亿为流通股;同时,该公司持股比例低于10%,仅占总股本的3.456%。但由于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上海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下属单位,从这个角度讲,应属于一致行动人。因此,其持有的流通股也不能算做公众股。

  资料显示,《上市规则》在2006年8月31日的补充通知中明确规定,社会公众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那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大股东是否具有相应的豁免权呢?

  记者向上港集箱董事会办公事工作人员处求证,该处人士承认,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接受上海国资委领导的下属单位。不过并未提到被交易所豁免的说法,并表示:“如果对上港集团上市资格有疑问,可向监管部门咨询”。

  监管部门难觅说法

  随后,记者拨打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处电话,询问“上港集团前四大股东持股已超过91%,相关法规是否可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持股,在出现此种情况时予以豁免?”工作人员称,上港集团的吸收合并上市并非该部门负责,可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下午4:30分左右,记者数次拨打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电话,均无人接听。

  无奈之下,记者用“国有”关键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中搜索,仅在关联交易项10.1.4 条款下,见到这样一句话:“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关联关系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有关交易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关义务。”但这里的豁免仅指对关联交易而言。

  律师韦宁认为,尽管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仍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对于出现的一些新情况,监管机构应及时在法律、法规中予以规范,尽量避免出现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现象出现。
编辑: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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