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规范股票投资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设立专门机构进行专业化操作,严格禁止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买卖股票;清理和规范委托理财业务,对委托机构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或存在恶化迹象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资产保全或追收。
这份通知强调,央企应加强金融及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财务管理与监控。企业从事期货(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应当以套期保值或锁定成本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对市价波动较大、投资风险较高的业务应实行盯市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通知》指出,央企应加强担保、抵押、涉诉等或有事项的清理与应对工作,尽力解除与业务无关的集团外担保。对于担保余额超过净资产50%或发生重大担保责任损失的企业,要严格控制新增担保规模。加强企业年金、工会经费等表外资金管理,严禁将表外资金以个人名义私存私借或违规投资。对于负债率偏高、现金流量不足或存在大量逾期负债的企业,要适度控制投资规模。积极创新集团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加强现金流量和资金链的管理,落实应收款项催收责任。
《通知》规定,各企业不得存有账外资产,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不得出现新的潜亏挂账,不得利用各种手段人为调节利润。按照规定充分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不得对重大财务事项隐瞒不报。对于新企业会计准则,央企要在2008年底之前全面执行。所属上市公司资产或收入占集团比重较大的企业,应当于2007年率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