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清欠”将告别行政手段 本报记者 夏丽华
新年伊始,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对上市公司“清欠”进行盘点。以此为标志,上市公司监管也开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相关人士表示,今后将从以行政手段解决资金占用问题,转向建立根除大股东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包括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完善公司内控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为充分地发挥市场约束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探讨如何通过民事手段建立健全股东诉讼机制,丰富中小股东维权手段等。
回顾几年来的“清欠”之路,从证监会文件到国务院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通知,再到八部委联合发文,参与的各方力量如此之广,也从侧面反映了这个现象的普遍和艰难。
2001年,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问题浮出水面;
2002年,新华社相关内参对此进行了报道,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指示加强对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监管;
2003年,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布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等的若干文件,提出了纠正和防止侵占行为发生的具体监管措施;
2004年初始,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赫然写进了国务院“九条意见”,明确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及时纠正”;
2005年,国务院批转“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出清理资金占用工作的最后时限为2006年12月31日;
2006年4月,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清理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切实做好”。6月,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在《中国证券报》等三大指定报刊发布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通告。11月,证监会等八部委首次联合发文,督促“清欠”……
不难看出,上市公司“清欠”工作的顺利推进,仰仗于各方力量的紧密配合,最终形成了巨大的合力。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样大规模的协同作战,不仅仅改善了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资产状况,同时也是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进行了一场深刻的“诚信守法”教育,是一场正本清源的头脑风暴。
比如,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与所有者相分离而在法律上独立存在,不论谁投资,一旦形成公司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属于企业法人。……近几年的“清欠”治理是一场深刻的实践,也让这样的法治意识、维权意识深入人心。
惩前是为了毖后。杜绝大股东资金占用、切实形成保护上市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的长效机制,才是根本。上述相关人士称,相关措施目前监管部门正在酝酿,虽然还没有成形,但提出了一些思路。从内部机制看,要使占用资金的问题更多地在公司治理的基础上解决。实践中,大股东资金占用是不同的机制造成的,有的没有经过相关的公司程序,或者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操纵公司等。所谓长效机制,就是要从公司整个机制上考虑,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等建立有效的防线,公司内控、财务、资金控制等必须规范。
外部则包括法治和整个诚信体制的建设。对去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今后还要推动具体机制的完善,保证能顺畅地追究责任;民事上通过小股东诉讼、集团诉讼,维护和保证小股东维权的意识和手段。另外,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与股市的利益关系日益紧密,新闻监督的作用日益强大,是市场约束一个重要武器。
据悉,正在制订中的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独立董事条例等会涉及到以上内容。此外,依照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主要框架,监管部门也正在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上市公司的内控机制,维护公司资金交易的安全性,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内部治理和管理等,力图设计出一个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另外,更为宽泛意义上的上市公司治理指数等也正在积极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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