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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优质文明通道
——访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2002-08-05 06:15:55 

  “山东的路、广东的桥”。经过交通人的艰苦努力和全省人民的无私奉献,山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迅猛,享誉全国。1993年12月28日,山东省第一条高速公路——济青高速公路建成通车。1998年以来,我省先后投入巨额资金建设高速公路,山东省高速公路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1999年,山东省高速公路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中率先突破1000公里大关,2000年又率先突破2000公里。截止到目前,全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已达到2266公里,继续遥遥领先,稳居全国第一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规划:到2003年底,全省高速公路将突破3000公里;2008年底,总里程将达到4000公里,形成四通八达、安全舒适、高效快捷的现代化交通网络。高速公路的发展,不仅促进了山东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也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是,目前社会各界对高速公路有关收费以及通行高速公路应注意的事项等方面的情况了解不够。为此,近日笔者就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话题,走访了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领导。
  公司简介
  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大型企业,负责对山东省境内所有已建成和将要建设的高速公路及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路桥实行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经营、统一还贷、统一纳税。
  公司于2001年8月26日正式揭牌成立,下设鲁东、鲁西、鲁南3个分公司,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等为控股子公司,山东高速网络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高速开发总公司等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在省委、省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全省广大交通职工的艰苦奋斗,我省高速公路系统实现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双丰收。到目前为止,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2266公里,位居全国之首。全省高速公路管理者积累了丰富的建设、管理和开发经验,工程建设和养护管理水平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济青高速公路济南管理处和济南收费站分别荣获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先进单位和全国杰出“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全省高速公路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全程全网、高速高效的整体效能,为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公司成立以后,按照建设、运营、开发并举的方针,立足改革与发展,依靠科技进步,锐意进取、开拓创新,高起点、高标准运作,各项工作开局良好。未来几年内,公司将不断推进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的改革和创新,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将依托高速公路行业优势,整合现有资源,大力实施科技战略、人才战略、多元发展战略,打造山东高速品牌;将借助资本运作等有效手段,不断增强国有资本的综合控制能力,把公司建设成为跨行业、跨地域、跨所有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能力强、国内及同行业一流的现代化大型企业集团。
  安全、畅通、舒适、高效的交通方式
  问:“山东的路,广东的桥”,这句话概括了兄弟省市对我省公路交通的高度赞誉,这是我省交通职工几代人艰苦奋斗和全省人民无私奉献的结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速公路已成为主要的交通方式之一。您能谈谈高速公路的特点吗?
  答:据最新统计资料: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取得了新突破,到2001年底,总里程已跃居世界第二位,达到19437公里,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公路运输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继续加大。不仅是山东,在全国,高速公路都已成为重要的交通方式之一。高速公路,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高速公路具有全程全网、高速高效的特点。与普通公路相比,具有四大优点:
  第一,行车速度快。高速公路至少都有四个行车道,道路中间设隔离带,全部立交,控制出入,安全设施齐全,汽车可按规定速度快速行驶,不受横向干扰。小汽车时速一般可达到120公里,性能好的卡车,时速也可达到100公里。
  第二,通过能力强。一条宽12米的普通二级公路,在混合交通的状态下,日通行能力一般为4000车次;而一条宽26米的高速公路,日通行量可达40000车次。两条二级公路的占地面积(加边沟),超过一条26米宽的高速公路,但一条高速公路的汽车通行能力,可相当于几条普通二级公路。
  第三,行车安全舒适。高速公路设计、建设标准高,各种交通安全和服务设施完善,没有横向干扰,因此交通事故大幅度减少。
  第四,节省运输费用。安全、舒适的通行条件,为车辆快速、安全通行提供了保障。高速公路提高了车速,改善了安全条件,缩短了旅途时间,行驶中减少了换挡、刹车次数,车辆的燃料、轮胎、机件消耗和磨损减少,使运输成本大大降低。统计资料表明,高速公路的运输费用,一般可比普通公路下降30%左右。汽车缴纳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一般均低于其使用高速公路带来的效益,不会增加车主的负担。
  问:能详细谈谈高速公路安全性、舒适性和高效性这些特点吗?
  答:高速和安全是高速公路最主要的特点。据统计,高速公路万车次事故率仅为普通公路的1/2———1/10。
  高速公路行车的安全性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高速公路独特、高标准的规划、设计及工程施工对安全的保障。高速公路全封闭、全立交,控制出入,中间设隔离带、防眩板,干扰少,路况好、路面平整,道路保持一定起伏或弯曲度以提高驾驶员的注意力。二是高速公路普遍采用了现代化的信息监控系统。高速公路利用电子计算机系统从事交通管理,对高速公路的道路安全、交通情况进行监视和控制,以便达到快速、安全、经济、舒适和高效的目的。管理机构通过标志牌、路面标线、道路情报板、交通广播等设施构成的信息提供系统向驾驶员提供交通信息或发出引导指令,告诉驾驶员如何采取合理的行车方式与路线。三是集中高效的管理。高速公路遵循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先进的技术装备,收费、通讯、监控及服务设施完善,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水平高,对特殊情况下的高速公路通行都有成熟和完备的应对方案,如山东高速实行的雨雪雾天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等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都大大提高了通行高速公路的安全性。
  高速公路的高效性除了体现在行车的高速度上,还体现在路网规划的合理性,依靠卓越的管理、先进的科技等提高收费效率、缩短停车时间等方面。舒适性更是显而易见,高标准的设计、良好的养护,绿洁畅美的高速通道,沿线赏心悦目的自然风光,良好完备的服务设施等为驾乘人员提供了良好的交通环境。
  问:通行高速公路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按照《公路法》和《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首先,要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通行速度一般不能超过120公里每小时,并要保持安全行车距离,雨雪雾天减速缓行、加大车距。第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高速公路作为车辆的试车场地和教练场地。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倒车、逆向行驶。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第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滴漏、流淌、抛洒任何物品;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装卸货物、上下乘客。第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配备故障标志牌和灭火器,发生故障需临时检修的车辆,必须停靠紧急停车带,并开启车上危险信号灯,在车后一百米处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不能立即修复的,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拖入就近的停车场或者服务区(所需费用由车主承担)。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走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之路
  问:通行高速公路为什么要交费?所收费用怎样使用?
  答:按照国家规定,高速公路企业收取的通行费主要用于偿还建设投资。到目前为止,我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已达2266公里,居全国第一位。高速公路对于促进生产力发展,提高全省经济和社会效益产生了重大而积极的影响。高速公路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需要投入巨额建设资金。就全国而言,建设费用高的为每公里近亿元,平均每公里约为3000万——4000万元,就我省而言,多为平原丘陵,修建高速公路的地质条件较好,既使如此,每公里平均造价也在3000万元左右(含桥梁、隧道等)。近十年来,山东高速公路建设投入巨大,除政府财政拨款和其它融资方式集中一部分建设资金外,其余大部分建设资金均来自商业贷款。实践证明,“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运作方式对加快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步伐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建设贷款累计多达几百亿元,因此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通行费是偿还巨额贷款的主要方式。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我省收取的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及部分养护管理费用的支出。
  问:高速公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有哪些?
  答:《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由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我省的高速公路全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完全向社会公开,具体标准详见各收费站的政务公开栏。由于涉及面广,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问:高速公路的收费程序及监督等方面的情况怎样呢?
  答:山东省高速公路收费系统目前状况是:济青高速、潍莱高速、济南绕城高速实行微机收费,采取入口发卡、出口收费的模式;其他高速公路暂实行人工收费,采取入口收费售票,出口检票的模式。
  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经山东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依法受让高速公路的收费管理权和经营开发权。所有收费站都经由省政府批准设立,收费标准都由省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等都设有政务公开栏,如收费站前设政务公开栏,对收费员照片、编号、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依据、批准机关、监督电话等项目都予以公开,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问:何种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免收通行费?
  答: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除军车免费外,凡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均需交纳通行费。
  问:对在高速公路上逃费的车辆如何处置?
  答:按照规定,对于下路时无通行卡或通行票据,或所持通行票卡与实际不符的车辆,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IC卡赔偿费30元/卡,同时按司机提供的入口收费站进行查询,如查询能够确认则按相应通行里程收费,如查询不到入口站则以路网内最远端为起点收取通行费。《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对拒缴、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其通行,并责令其补交应交通行费;拒不补交的,可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问:高速公路收费为什么也提出要加强营销问题?
  答:高速公路属于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把市场营销概念引入高速公路收费,加强高速公路营销、提高其利用率,有利于发挥高速公路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来,加强了高速公路收费营销,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吸引车辆上路。公司还将依靠科技进步,采用更为先进的收费方式为过往驾乘人员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创建文明优质大通道
  问:高速公路实行企业化运作以来,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对提高高速公路服务质量有何举措?
  答:经省政府批准,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8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公司负责对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统一建设、经营、管理和开发。公司的成立有利于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全程全网、高速高效的整体效能,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公司成立以来,针对高速公路的特点,公司党委提出“以创建文明子行业为总抓手统领各项工作”的总体工作思路,狠抓了文明服务。以收费站为例,始终坚持了“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教育收费人员牢固树立为驾乘人员服务的思想,公开收费依据、征费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监督电话,实行服务承诺,对驾乘人员“来有迎声、去有送声、敬礼致意”,坚持热情服务、排忧解难,有问必答,不刁难驾乘人员,遇有对收费政策不明白的耐心解释,以优质文明的服务,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上半年的统计资料表明,通过强化文明优质服务这一举措,公司的收费收入和经营开发收入都有较快和较大增长,运营效益和服务质量也都有明显提高。
  问:高速公路创建文明行业的情况如何?
  答:多年来,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交通系统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始终把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文明创建工作硕果累累。到目前为止,仅公司所辖的高速公路系统已建成国家级文明行业先进单位1个、示范窗口2个、全国杰出青年文明号1个、国家级青年文明号1个;建成省级文明建设先进单位4个、精神文明先进单位4个、双文明建设单位2个、文明示范点和文明示范“窗口”6个、青年文明号13个、青年文明号通道1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对高速公路的文明创建工作非常重视,摆在工作的显著位置,坚持以创建文明子行业为总抓手,统领各项工作。2001年9月26日,公司成立仅一个月,就以济青高速公路济南收费站“全国杰出青年文明号”授牌仪式为契机动员部署,全面启动了全省高速公路系统文明子行业创建工作。
  公司创建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紧密结合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运营、开发等各项工作,以“五创”活动(创文明机关、创文明窗口、创文明通道、创文明优质工程、创文明单位)为载体,旨在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力争在“十五”期间把全省高速公路系统建成文明子行业,把京福路和京沪路山东段、济青路、潍莱路等高速公路主干线分别建成国家级或省级文明通道,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良好条件。
  问: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高速公路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现代化交通的代表,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不仅对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增强综合国力起着巨大的作用,而且能充分展示我们国家改革开放的成就以及人民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高速公路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是山东人民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结果,是全省人民汗水的结晶,是全省人民的骄傲。今后的工作仍然十分艰巨而且面临许多困难,我们衷心希望大家都能爱护高速公路、理解高速公路、支持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做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有关条文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于1999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主席令公布施行。《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于2000年10月2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现将有关条文摘录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条文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二条 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第六十三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二、《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有关条文
  第五条 取得高速公路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依法建设、养护、经营、开发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加强对高速公路的保护。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除人民警察追击、堵截犯罪嫌疑人等紧急勤务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收费站周围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后,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出入口通道、立交桥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内及通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三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对当场不能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待调查处理后车辆方可驶离。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交通安全、通讯、收费、监控、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附属道路,是指专用于连接高速公路与其他道路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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