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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南办公室关于保险代理人持证上岗的公告

2002-08-02 06:0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代理人持证上岗的有关
规定,为规范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行为,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方
便社会公众的监督,现将保险代理人持证上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
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二、保险代理人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前必须参加由中国保监会组
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并取得由中国保监会颁发
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三、保险代理人凭《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与保险公
司签订代理合同,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发放《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
证书》后方可展业。
  四、《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负
责保存,保险代理人必须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展业。保
险代理人在展业中需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
  五、保险代理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它不
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法规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诱导投保人不履行法规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五)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
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利益;
  (六)伪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它同业公司。
  七、各保险公司应对其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
现保险代理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纠正。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公众监督,并对违规违法的保险代理行为积
极投诉举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南办公室
  200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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