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重庆9月4日电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4日上午开庭, 对在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6名犯罪嫌 疑人进行一审宣判。经过对事实、证据的分析认定,法庭认为公诉 机关起诉6名被告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成立,分别判处吴斌有期徒 刑6年,王建东、宋涛有期徒刑5年,吴华有期徒刑4年,向一明有期 徒刑3年,肖先素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3年12月23日晚,位于重庆市开县境内的罗家16H天然气井在 起钻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并扩 散,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65000名当地居民被紧急 疏散,各种经济损失达6432万元的重大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作业人员在起钻过程中违章操作是导致这口井产 生溢流到井喷的直接原因之一;钻具组合中去掉回压阀,致使起钻发 生井喷时钻杆内无法控制,是导致井喷演变成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 没有及时采取放喷管线点火措施,让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气体扩散, 是造成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 法院认为,第一被告人吴斌作为原钻井队队长,因为主观上疏忽 大意,没有预见以及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 心理,客观上违反了相关规章制度,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井喷失控 和事故后果扩大负有直接责任。原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王建东是罗 家16H井现场技术组负责人,他在决定换装QDT无线随钻测斜仪时,仅 注意到这个设备不需要安装回压阀,却忽视了罗家16H井的特殊要求, 违规决定卸下回压阀,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原钻井队技术员宋 涛认可了王建东的决定,并在班前会上宣布拆下回压阀的指令,对井 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原现场抢险负责人吴华没有及时督促或指派现 场有关人员监视井口喷势,检测井场周围硫化氢在空气中的含量,及 时制定点火方案,对事故后果扩大负有直接责任。原钻井队副司钻向 一明没有按照规定灌注井液,对产生溢流到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 原录井工肖先素违反录井队的管理要求,在发现连续起出9柱钻杆都 没有灌注井液时,没有及时报告当班司钻,对产生溢流到发生井喷负 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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