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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公安局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

2002-11-30 06:20:21 

  本报沂源讯 为提高办案质量,从11月1日起,沂源县公安局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按照责、权、利三结合原则,将案件办理责任落实到主办人身上。
  每当案件发生,该局将推举一名具有案件主办人资格的民警担任主办人,案件主办人根据案件需要提请配备必要的协助人员。办案过程中,案件主办人有依法独立办案、采取强制措施、对主办案件和涉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等权力;同时接受有关方面的严格监督。
  这一制度将办理案件的质量高低与主办人的经济和政治利益挂钩,打破了过去侦破案件中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局面,充分发挥了办案民警的聪明才智,实现了从“要我破案”到“我要破案,我对案件负责”的转变。
  (江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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