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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最高可罚20万元
□记 者 吴洪斌 通讯员 王宪国 报道
2003-06-06 05:54:36 

  本报济南6月5日讯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出了事故的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最高罚款可达20万元。
  《办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或者处以2万至20万元罚款。发生重伤事故或1至2人死亡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发生3至9人死亡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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