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这起案件是由一封断绝母子关系的书信引发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儿子到底有没有权利与母亲断绝母子关系? 李霞(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按照我国法律,儿子没有权利和母亲解除母子关系。《婚姻法》第21条规定,夫妻生育子女后就产生了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是关系最密切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亲为父母,子为子女。基于不同的原因形成的亲子关系,婚姻法中分为两大类:一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这一自然事实作为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根据。这种父母子女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人为解除。二是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指本无血缘关系,但人为的设定并在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与自然血亲不同的是,法律拟制的血亲是可以依法解除的。本案中罗丹会与袁和梅是自然血亲形成的亲子关系,客观存在,无法解除。 主持人:虽然这种亲子关系存在,但袁和梅并没尽到完全的抚养义务,那现在儿子该不该承担赡养义务? 李霞: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并且这种赡养是无限期的,只要父母需要,子女就得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凡是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无论是婚生或非婚生,养子女或受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都应对父母尽赡养扶助的义务。即使父母对子女曾有过错(对子女犯遗弃罪和虐待罪除外),但当父母年老体衰需要赡养时,子女应当尽赡养义务。本案中,如案情所述,袁和梅将罗丹会送给大伯抚养,也是出于为儿子着想所做的,构不成遗弃罪,所以罗丹会应尽赡养义务。 主持人:即使法院能缺席审判,那么审判结果怎么执行? 李霞:按民事诉讼法,判决后,当事人不执行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母亲还得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母亲先代交申请执行费,而本案中的执行费甚巨,且按民事诉讼法,人身不能用于作执行标的,即法院不允许强制儿子罗丹会本人称其生母为母亲。至于赡养费,法律规定上儿子该支付,但执行起来可能会很难,母亲若请律师代去美国执行赡养费也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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