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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不能承受之重

2004-04-08 06:09:18 

■法眼观察

  近来有两个与汽车内空气污染有关的案子,在司法审判中相继遭遇败诉。
  第一个案子:卢先生新买的汽车经过经销商装修后,车内甲醛含量超出国家室内空气标准26倍。一审法院判定经销商全额退还购车款69万元。日前,北京市二中院以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车内空气标准为由,二审改判经销商补偿卢先生3万元。
  第二个案子:4月2日,由于缺乏车内空气质量标准,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一起奥拓车内污染案件判决消费者败诉。(4月5日《京华时报》)
  看到如上两个裁决,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味道。这两个案例,消费者身体和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这是事实;损害是由汽车内有害气体引发的,这也是事实。按理说,只要这两个关键的事实搞清楚,案子的定性不应有问题。但问题是,我国目前还没制定汽车车厢内空气质量标准——法官以此为由判原告败诉。
  因为法律制定滞后于现实生活,此类案件的不利后果完全要由消费者自己承担,对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法院这样裁决,虽然算依法办事,但是总让人感觉有些失落。因为司法追求的公平正义,在这样的裁决中,我们没有感受到。
  就此二案来看,在性质上可以视为不合格商品侵权之诉。汽车生产商和经销商,只要消费者支付了车款,就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如果商品存在缺陷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生产商或经销商就应该对此负责。这是民法规定的,毫无争议。问题在于汽车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合格的标准是什么?物理构造质量合格的汽车就是合格商品吗?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因为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整体,不仅仅包含汽车的内部物理构造,还包含汽车的内部空间。
  这种情况下,作为原先的消费者只要能证明所购买的汽车内空气污染程度已对人体造成伤害,汽车生产商或经销商就应负一定的产品质量责任。法院一口咬定“目前还没制定汽车车厢内空气质量标准”就判原告败诉的作法实为不妥。如果照这种思路,是不是意味着法律要对所有有内部空间的商品都要出台一个内部空气质量标准?比如火车车厢内空气质量标准,飞机内空气质量标准,还有轮船内空气质量标准?如果真的如此,法律就成教条主义了。在以上案件中,消费者均请了有关空气监测单位对车内空气进行检测,结果证实车内空气有害气体均超过正常标准,达到了对人体有害的程度。这种结果难道不可采信吗?
  当然,有了汽车车厢内空气质量标准,法院裁决就有了最直接的依据,审理结果会更准确。但是在没有这个具体的标准时,就一定要消费者承担不利后果吗?依民法的公平原则,处理这种案件,在双方之间公平分配负责,才是公平的。
  
  
  □ 刘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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