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
从“农妇棒杀前夫未被起诉”
看新通过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主持人:白 敏(本报记者)
说法嘉宾:
冯文杰(淄博市临淄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 霞(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背景
4月2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山东省政府《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家庭成员之间,行为人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强制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并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协调发展,会议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一份调查显示,2000年到2003年,我省家庭暴力案件每年占到了离婚纠纷案的28%左右,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八成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对一所省监狱的女犯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53·8%的女性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下面就是一起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案件。
棒杀前夫未被起诉
今年1月18日,淄博市临淄区检察院对一起“棒杀前夫”的血案作出了“不起诉”的处理决定。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起血案缘何未被起诉呢?
去年6月12日,淄博市临淄区某村农妇田承娟在家晒麦子。酒后无德的前夫徐维杰醉醺醺闯入家门,开口就恶狠狠地说:“今天你就要进火葬场了,麦子晒得再好你也吃不上了。”说着,揪住田承娟重重地摔在地上,并死命地掐田承娟的脖子,幸好乡亲们及时赶到才将徐维杰拉开。然而,徐维杰不甘心就这样放过前妻,抓起一根木棒又向田承娟扑来。女儿实在不忍母亲挨打,伸手将木棒夺下,徐维杰大怒,转身从自行车上抽下链子锁,没头没脑地打向女儿。
也许是舐犊情深,田承娟再也无法忍让,她扑上去,和徐维杰厮打在一起,在女儿的帮助下,田承娟将前夫打倒在地,操起徐维杰刚才拿的木棒,在前夫身上一连打了十几下,见他不狂骂了,才住手,并和女儿把他抬回屋。几个小时后,田承娟发现前夫死了。随后,田承娟就向公安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田承娟实行了刑事拘留。
徐维杰年轻时曾是一名煤矿工人,因酒后行凶被判入狱,后又丢掉工作回乡务农。田承娟是一位纯朴善良的农家女,二人婚后没多久,徐维杰就开始打骂田承娟。2002年12月,田承娟经过几年的艰难诉讼,终于与徐维杰离婚,但为了孩子和偏瘫在床的婆婆,她仍然住在徐家。虽然离了婚,但田承娟的恶梦远没结束,从离婚至案发,田承娟隔三差五就要被打一顿。
2004年1月,临淄区检察院经慎重审理,并请示上级检察院后,对田承娟依法从轻作出了“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不起诉”于法有据
主持人:田承娟从故意伤害罪到从轻作出“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冯文杰:田承娟的遭遇令人同情,但在办理此案时,我们并没有因此掺杂个人感情因素。首先,依据法医鉴定,徐维杰的死亡是因高度醉酒、本身疾患、外力打击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田承娟母女的故意伤害行为只是徐死亡的诱因之一,属《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其次,田承娟长期遭受被害人打骂、虐待,以至于离婚后仍不能摆脱被害人的纠缠,同时,田承娟母女是在遭受被害人暴力打击侵害过程中实施的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发后,田承娟主动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不需要判处刑罚。因而,我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对田承娟母女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家庭暴力人人可管
主持人:采访中,我们了解到田承娟在被羁押期间不止一次地问检察官:为什么在她屡遭伤害时,她曾试图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来解决问题,也多次向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求助,但始终没将她从魔掌下解救出来。你怎么看待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约束力?
李霞:虽然我国《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条款,但无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措施,缺乏可操作性,致使法律规定难以取得实际效果,尤其在轻微伤的惩戒依据上,法律还有空白。正如本案一样,田承娟在遭受虐待时,也曾向法律部门求助过,但法律部门要认定其丈夫已触犯法律的依据不足,只能做些调解工作。施暴者没有得到相应法律处罚,无意中助长了其蔑视法律的思想,使施暴行为难以得到有力遏制。
但是,我省新近通过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有望弥补这一空白。该法规提出,公安、司法机关要积极介入反家庭暴力。施暴人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控告和举报家庭暴力行为的权利。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公民的投诉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同时,也规定了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的调解组织和有关单位,有及时调解家庭纠纷,化解矛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发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