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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更为规范的干部退出机制

2002-09-28 06:26:06 

  干部退出机制方面的创新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干部退出机制的若干问题进行的补充完善,体现在从指导思想到具体措施的许多方面,与暂行条例相比,它所呈现给我们的是一个新的更为完备的干部退出机制。这种创新性主要表现在这样几点:第一,在退出渠道上增加了“免职”一项,并就免职的条件进行了规定。第二,在“辞职”中增加了“引咎辞职”一项。第三,在第七章《任职》中增加了关于实行聘任制和试用期制度的规定。第四,对干部的免职、辞职、解职增加了一些程序性规定。比如,规定“辞职必须按照中央及省委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对引咎辞职、解职、降职干部的再提拔任用,作出了“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具体规定,从而增强了这一工作的可操作性。第五,对一些具体提法进行了规范。比如,暂行条例中的“个人申请辞职”在新条例中改为了“自愿辞职”,使之更为易于接受;把干部退休纳入免职范畴,从而使干部退出机制更为规范、客观、全面。

  对于完善干部“退出”的促进作用

  第一,干部退出机制在《条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干部免职、辞职、降职作为干部退出的主渠道,虽然只是在条例的第11章得到表述,位置不突出,文字也不多,但它所具有的地位是极其重要的。“能下”关系到能否发挥现有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且在我们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干部选拔机制并进行了大量干部储备的情况下,解决“能下”问题更为突出、更为迫切,也更为关键。
  第二,《条例》有助于促进现有干部退出机制存在问题的解决。《条例》的出台使干部退出渠道更加畅通,退出标准更加具体,退出程序更加严格,在解决干部出口不畅问题的同时,必将促进干部队伍内部竞争性的增强和活力的进一步发挥。
  第三,《条例》指明了今后干部退出机制建设的发展方向。一是在措施上更加切合实际。即紧紧围绕干部制度改革的总目标,围绕解决干部队伍存在的问题,不断以严格规范的制度,引导、约束广大党政干部廉洁从政、努力工作、奋发有为、开拓创新,积极为党的事业建功立业;二是在价值取向上更加客观公正。一方面对干部政绩的评价更加客观公正,另一方面对干部退出标准的把握和程序的操作也将更加严格、规范,同时涵盖的范围也将不断拓宽,即不仅仅针对出现失误或犯错误的干部,也适用于大量政绩平庸的干部,甚至将来以任期制的形式涵盖所有干部;三是在内涵上逐步深化。即干部的退出将不仅仅指干部完全性地退出现职和干部序列,也应包括临时性地退出现职的情形,即包括干部某一任职阶段结束时的退出,从而逐步使干部的退出只有先后之分,而无退与不退之别;四是在操作上更加可行和富有效率。《条例》明确提出了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问题。实践证明,过去单纯的组织考察、领导拍板决定干部任免的做法问题很多,应赋予党员群众在选择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干部方面以更大的决策权,并相应地强化其对干部的监督权和弹劾罢免权,从而改变过去由少数人选拔、监督大量干部而导致的选人用人失误、管理监督不力、效率不高的弊端,以真正促进干部队伍建设。
  ■韩 强 宋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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