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强调,让农民增收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这是农民增收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农村金融机构在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特别是提供信贷支持时,能否利用好现行的弹性利率政策,区分不同的客户和用途,坚持“少取”的方针,少浮、不浮或下浮贷款利率,减轻农民利息支出,让利于民,从而实现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利率市场化是必然趋势。为此,国家正在分步骤实施这一目标。今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进一步扩大。这是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又一重要进展。新的利率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为基准利率的1·7倍,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为基准利率的2倍,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可见,金融机构自主掌握的利率浮动空间已经很大。但调查中发现,当前信贷市场仍然是“卖方市场”,供不应求。因此,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直是向上浮动,并且上浮到顶。 不可否认,金融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特殊企业,并且利息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然而,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弹性利率政策在农村应该理性化、人性化。首先,随着国外金融机构逐步“插足”农村市场,更低廉的成本和更优质的服务会对国内金融机构产生猛烈冲击。其次,在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较低的前提下,贷款利率水平不宜过高上浮,更何况对“面向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兄弟!再次,贷款利率的过高上浮不仅制约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也抑制着农村消费水平的提高。最后,高利润的背后往往隐藏着高风险。勤劳、善良、纯朴的农民不仅是值得信赖的客户,也是需要关爱的“弱势”群体。 □ 任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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