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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同居十余载 感情破裂仍需解除事实婚姻

2004-03-11 06:00:15 

  莱芜市莱城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离婚案件,依法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的事实婚姻关系。
  1987年正月十四日,19岁的王某与23岁的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二人于同年正月二十六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照习俗举行了婚礼,此后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闹,矛盾不断加深,关系渐渐恶化。2001年秋,二人开始分居。去年,王某起诉至莱芜市莱城区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同居期间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应认定为事实婚姻。二人在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从2001年秋天开始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其婚姻关系已无法维系。王某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解除王某与李某的事实婚姻关系。
  
  □ 燕鸣 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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