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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一患者犯罪获从轻处罚

2004-03-11 06:00:32 

“癫痫”病人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临清市检察院近日在审查彭立峰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时,犯罪嫌疑人的亲属、邻居多次反映其从小就患有“癫痫”病,是个“憨头”,案发时正值发病,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案件的实际情况到底怎样,办案检察官缜密审查,终于弄清了事情的真相,促使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38岁的彭立峰是临清市烟店镇农民,今年1月25日下午4时许,因拉运垫宅基地的土与被害人彭廷河发生争执,继而殴斗。彭立峰手持铁锨拍在彭廷河头部,造成其左头顶骨粉碎性骨折(重伤)。承办的主诉检察官在提审彭立峰时,发现他言语正常、思路清楚,不存在精神不正常的迹象。但他却称,打架那天,自己正在犯病,精神迷糊,拍没拍在被害人头上记不得了。而他父亲、哥哥、邻居也都证实犯罪嫌疑人有10多年的病史,至今未愈。彭立峰到底有没有病?这是关系该案量刑轻重的关键问题。检察官感到事关重大,便将此情况向领导汇报,建议公安机关对彭立峰做精神病医学鉴定。
  2月中旬,经济宁市安康医院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犯罪嫌疑人符合癫痫人格改变和中度智能障碍的特点,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此鉴定,临清市检察院对彭立峰提起公诉,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最终彭立峰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 德春 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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