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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窝”案舆论反转 大学生明知故犯被判十年半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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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记者 樊思思 

  12月3日,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闫啸天等三名被告人犯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 情况通报》,明确重申法院对于该案的二审审理结果:闫啸天等三被告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 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十年和一年。对于被告人家属递交的申诉材料,法院已登记受理,正式启动了申诉审查程 序。

  此时,闫啸天长期通过QQ、贴吧等网络渠道贩卖猎隼等珍稀鸟类的信息被披露,无数网友如梦初醒,转而痛斥偷猎分子的残忍,抨击闫案律师及部分媒体恶意引导舆论;相关专家、律师、知名大V等也纷纷发文,为公众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至此,一些网友戏称的“掏鸟窝引发的撕逼大战”似乎暂时告一段落。短短几天内,闫啸天从一个“可怜无助的大二学生”、“只因掏个鸟窝就被判刑十年半”的受害者形象,换上了一副“偷猎惯犯”、“私产枪支者”的面孔。

  “掏鸟窝”案就此尘埃落定,然而,公众对于“舆论强奸司法”的反思将是长期的。大众网记者将几天以来不同媒体对“掏鸟窝获刑”事件的相关报道进行梳理,力图厘清这场舆论风暴的反转轨迹,让各位网友对“掏16只鸟获刑十年半到底冤不冤”有一个更明晰的判断。

  

     

  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闫啸天一案发布情况通报。(图片来源于网络)

“小题大做”的重刑“冤案”:
“无知”大学生掏鸟16只获刑十年半 其父哭诉毁了全家

  12月1日,《郑州晚报》刊登了一则《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的消息,报道称:“90后”小闫(闫啸天)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在校大学生,2014年7月在家乡的小山村过暑假时,和朋友掏了家门口一个鸟窝,并将掏得的鸟在网上售卖。2015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小闫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半、十年和一年。文中提到,“他们掏的鸟是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文章篇幅仅五六百字,刊登在当天报纸的A10版左下角。《法制晚报》等也对该事件做了报道。经过网络传播之后,“掏鸟窝获刑”事件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法院不近人情,量刑过重;有网友评论,“他只是个学生,这样判刑会影响他一生”;更有人惊呼“掏个鸟窝好似抢了银行一样”,“一个大活人还不如一窝鸟”……

  随后,《北京青年报》等媒体刊发对闫啸天父亲的采访报道:闫父称,“不知道儿子掏出来的这些鸟到底是什么东西,更不知道这些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我真的想不明白,儿子又没有犯杀人那样恶劣的罪,为什么会被判刑这么多?”报道中提到,闫父在接受采访时哭诉,“十年半不但毁了他,也毁了我们这个家。”

  一个是“在家门口掏鸟窝被判刑十年半”的大二学生,一个是面对镜头痛哭流涕称“孩子什么也不懂”的父亲,一时间,闫啸天的“遭遇”引来大批网友同情。在新浪网的一次调查中,超过70%的网友认为量刑过重。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质疑判决结果:掏个鸟窝就被判刑十年半,对于一个还在上学的孩子来说,是太过分了!

  

  闫啸天当初掏的鸟。(图片来源于网络)

  

  闫啸天的学生证。(图片来源于网络)

疑点重重的报道“无知”:
“故意”贩卖还是“无知”出售?闫氏父子是否撒了谎?

  闫啸天和朋友猎捕、贩卖的并非普通鸟类,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依法理当受到相应惩处,这一点在报道中均有提及。既然知道小闫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为何还有大量网友支持他呢?一部分原因可能出在媒体最初的报道上。

  《郑州晚报》、《法制晚报》等媒体描述:2014年7月,小闫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日,小闫和朋友小王发现自家大门外树上有一个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小闫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后,就有网友与他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小闫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的一个小伙子。

  根据这一报道,不少网友认为闫啸天并不知道他抓的是国家保护动物,属无心之过,法院量刑不当。闫父也紧紧咬住这一点,在接受采访时称,“我们家门口树上有很多喜鹊窝,就没有别的鸟窝。农村孩子从小就喜欢逮鸟摸鱼,我们都觉得挺正常,没想到他会因为掏几只鸟就被抓了。我们都不认识燕隼,更不知道是二级保护动物,要不是因为这个案子,我都不认识那个‘隼’字。”

  然而,这些报道的客观性和闫父的说辞引起了部分媒体和网友的怀疑,大众网记者经过梳理和总结,发现至少三处疑点或不合情理之处。

  疑点1:“一窝”就掏出12只燕隼是否符合常理?

  报道称,当事人闫啸天和朋友“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很快有网友指出:燕隼一般产卵2-4枚,平均3枚,十几只燕隼幼鸟至少要掏四五个鸟窝,他怎么可能在一个鸟窝里掏出来?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客座教授张捷说,像燕隼这种猛禽的生活范围是很大的,至少要几个平方公里才有一窝。他们要把周围几十平方公里的鸟窝都掏掉才可能掏到十几只,这是需要非常专业的技术的,不是简单的小孩掏鸟窝。

  大众网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得知,燕隼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营巢于疏林或林缘和田间的高大乔木上,通常自己很少营巢,而是侵占乌鸦和喜鹊的巢。巢距地面的高度大多在10-20米之间,每窝产卵2-4枚,多数为3枚。

  疑点2:闫啸天真不知道他掏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吗?

  闫啸天的上诉理由是,他不知道猎捕的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闫父称“我们都不认识燕隼,更不知道是二级保护动物”。然而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21岁的闫啸天并没有他的律师和家属所说的那么“无知”。

  本案检方指出,被告人闫啸天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在网上非法收购一只凤头鹰转手出售,且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因此,被告人闫啸天应该对隼类有所了解,也知道自己抓的是燕隼,这说明其主观上是有故意的。

  当地警方指出,闫啸天和其朋友在办案民警的第一次询问时,曾明确表示自己卖的是阿穆尔隼和苍鹰,也知道这两种鸟是国家保护动物。

  疑点3:是“故意”贩卖还是“恰巧”有网友主动购买?

  在早先报道中,闫啸天和朋友掏了鸟窝后,只是“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随后“有网友主动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闫啸天才以一千余元的价格将这批鸟出售。

  另据媒体报道,闫啸天的父亲称“儿子一直很喜欢鸟,与儿子一起掏鸟窝的朋友王亚军也很喜欢鸟”,闫啸天抓鸟只是因为喜欢,并不知道这些鸟值钱,更没有故意贩卖获利。

  然而,正如上文提到的,闫啸天曾在网上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一只并转手出售。更直接的证据是,案件办理期间,警方从闫啸天手机中找到了他和鹰隼爱好者的往来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等,记录显示,他曾多次向他人介绍隼的生活习惯和特性。由此可见,闫啸天并非在“不知情”的状态下猎捕、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网友扒出的用户“啸天1125”在贴吧发布自制枪支的信息。(图片来源于网络)

  

    网友扒出的用户“啸天1125”在贴吧收购、贩卖隼的信息。(图片来源于网络)

反转的舆论:
检察院、法院称量刑合理 闫啸天长期猎杀贩卖珍禽信息曝光

  今年8月21日,河南新乡市中院对闫啸天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针对闫案引发的广泛关注,12月3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新乡中院发布《关于闫啸天等三名被告人犯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情况通报》,明确重申了法院对于该案的二审结果,并称已受理被告人家属的再次申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或收购、贩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该案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认定闫啸天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辉县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被告人闫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辉县市检察院回应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某多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十年半有期徒刑量刑合理。

  同时,有网友扒出了闫啸天在贴吧中自称“狩猎爱好者”,并长期通过QQ群等网络渠道贩卖猎隼等珍稀鸟类大量信息截图。从这些信息中可以看到,他使用“啸天1125”的账户多次在贴吧中征购、贩卖鹞鹰、隼鹰等各种珍稀鸟类,并在帖子中直言,“我杀生很多很多,野兔、鸽子、刺猬、各种鸟都杀过,请大师指点我会有报应吗?”其中还包括其自制枪支的照片。

  闫啸天所在的“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及贴吧,也被怀疑在这背后有一个捕猎、收购、倒卖国家保护动物的“一条龙”组织。

  至此,由“掏鸟窝获刑”引发的舆论事件剧情反转,尽管依然有网友认为十年半量刑过重,但公众眼中的本案主角闫啸天,已经从一个“可怜无助的大二学生”、“只因掏个鸟窝就被判刑十年半”的受害者形象,换上了一副“偷猎惯犯”的面孔。

  

   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图片来源于网络)

“掏鸟案”的思考:
依法判决为何引发舆论围攻?科普和普法任重道远

  闫啸天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为何却引起如此剧烈的舆论反响呢?有评论认为,为了“取悦”读者、扩大冲突性,网络在转载中逐渐使事实重点发生了扭曲。一些网站在传播这一新闻时,未引用原报道副标题所强调的国家保护动物问题,为了吸引眼球,有些媒体甚至刻意在标题中加了“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等容易博取受众同情的词。

  尽管传播者需要为信息的扭曲负一部分责任,然而这场舆论风暴的核心,在于“是否量刑过重”,而不是“是否应该作出处罚”。许多网友也了解“闫啸天猎捕鸟类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这一信息,但仍然认为,说到底也不过是几只鸟,判刑十年半无论如何都太严重了。

  这里就不得不提到,涉及珍稀动植物的犯罪的特殊属性。在很多人眼中,杀人放火、贪污受贿等行为罪大恶极,判处数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死刑都不为过;猎捕、贩卖几只国家保护动物,虽然也违法,只需给予罚款或拘留几个月的处罚就可以了,无法将这类行为与十年半有期徒刑联系起来。事实上,哪些动物属于“受保护动物”,要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际上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来界定,还涉及地方性动植物保护名录,以及狩猎区划定等规定,对于不具备专业生物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群众来说,要让他们在这方面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识,恐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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