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记者:王瑜

西霞口船厂陷跨国纠纷 6年官司夺回审判权

导 语
6年前,荣成村办企业西霞口船厂承造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的12500吨多用途船,装配西特福指定采购的两台芬兰瓦锡兰发动机,谁知,从此陷入连环套,由于对方定购的主机经过检验被发现是以旧翻新的“赝品”,因而遭到东家无理弃船。当船厂一纸诉状将两大跨国公司告上法庭...

西霞口船厂状告外国公司创下中国船企胜诉第一案

4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西特福船运有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两公司须赔偿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各类损失,折价后共计1.27亿余元。这起中国船企状告外国公司的官司耗时近3年,因“管辖权”一问题历经波折,这场官司也是中国船企首次在跨国官司中胜诉,堪称中国造船工业界维权的里程碑、风向标。 ... ...

大众网独家披露官司胜诉始末 或填补司法空白

  刘玉宁说,由于案件是一审判决,对方还有提出上诉的机会。如果对方不再提起上诉,从现在起至少还有40天的时间可以让对方履行赔偿责任。如果对方提出上诉,他们也会积极应对。“应该说这个案子确实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个案子,为其他船企维护自身权益,打此类官司提供了借鉴意义。同时,这个案子耗时这么长,也经过了很多专家学者的研究论证,推动了关于这方面案例的司法解释,对将来的立法来说,也许会填补司法的空白。”刘律师告诉记者。... ...

威海西霞口船厂状告跨国船企胜诉 获赔1.348亿元

  记者今天从西霞口船厂获悉,“西霞口船厂诉荷兰西特福、芬兰瓦锡兰”一案胜诉,三被告共同赔偿人民币约1.348亿元。这是我国船舶制造企业首次在国内赢得跨国经济纠纷案件。... ...

西霞口船厂跨国纠纷案:审判权归青岛海事法院

  2012年12月16日,西霞口船业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30日作出的关于“中国村企西霞口船厂诉荷兰西特福、芬兰瓦锡兰”一案的终审裁决书:驳回西特福、瓦锡兰及其在华代理机构的“中国司法管辖资格”异议,案件最终归由中国青岛海事法院审理。此案成为全国首例中国船企在与外国船商争夺管辖权中获得胜诉的案件,这在中国造船工业界维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威海西霞口船厂的跨国纠纷,从一开始,芬兰瓦锡兰、荷兰西特福两大跨国公司就坚持此前合同约定的“巴黎”、“伦敦”仲裁条款,一再坚称中国法院无权管。鉴于这起跨国官司中芬兰瓦锡兰、荷兰西特福两大公司存在的“故意串通和欺诈”,尤其是瓦锡兰发动机(上海)这个合同外第三者的共同作用,最高院终审裁定:芬兰瓦锡兰、荷兰西特福两大跨国公司一再坚持的巴黎国际商会、伦敦国际仲裁院约定仲裁条款,“均不能约束本案共同侵权纠纷的所有当事人,青岛海事法院对案涉纠纷予以受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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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造船定向采购 却遇主机“以旧翻新”

  2006年6月3日,荣成村办企业西霞口船厂承造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的12500吨多用途船,装配西特福指定采购的两台芬兰瓦锡兰发动机。2007年1月22日,按照西特福的要求,西霞口船业委托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与瓦锡兰订立了两份12500吨多用途船主机买卖合同,包括主发动机、推进系统及相关设备。2008年8月28日至30日,1号船主机及相关备件抵达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铭牌显示生产日期为2008年,并附带了劳士船级社证书。
  一切看似顺理成章,然而,安装试航后,船厂工程师在调试过程中却发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船的主机滑油压力过低,功率也一直不达标。2011年4月8日,经过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的售后服务调试后,主要针对主机问题,船厂再次进行了试航,仍然低于正常的操作压力。
  2011年4月28日,此时,距离购买指定主机已经过去了4年多,负责调试的工程师杨乃凡发给西霞口船厂一份邮件,这份邮件让当时在场的人全部目瞪口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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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摆道”谋取高利 人为拖延不断刁难

  为了人为拖延造船的时间,1号多用途散货船的建造过程费尽周折,船东不断刁难船厂,先后额外用时共计长达19个多月。按照合同约定,如果超过建造周期,则视为违约,船东有权弃船。
  2009年7月13日,西特福船运公司宣布弃船;2009年10月12日,西特福船运公司并为作出任何通知,将其驻厂代表撤离船厂。
  2009年11月9日,西霞口船厂向西特福船运公司发出了仲裁通知,正式通知其要在伦敦进行仲裁,申请内容主要是:对方没有权利弃船,造成拖期交付船舶的主要原因在于西特福船运公司的驻厂代表严重不配合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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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损失难担重负 严重缺陷难寻买主

  “船上装的是旧主机,再换的话很难做到,主机是船上最重要的设备,现在船业卖不出去,谁会要一艘装旧主机的船?”采访中,王强叹着气对大众网记者说。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根据船舶建造合同,船东按照船舶建造节点付款,到目前为止,1号船仅支付全部船款的60%,2号船仅支付全部船款的80%。现在,两船都没有建完,继续建造需要船厂自筹资金,大概需要1000多万美金。继续建造不但需要筹集资金,而且还需要借用船厂的船台和码头。船台和码头作为有限资源,一旦占用,将会影响到其他船舶的建造周期,船厂也自然要被其他船东索赔。
  此外,大众网记者还从西霞口造船公司了解到,船舶建造过程中需要船东做大量工作,原来的船东已经弃船,继续建造仍然需要外聘专家,这些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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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权”之争再起纠结 无理上诉至最高院

  2011年6月15日,西霞口船厂就XXK06-038号主机起草诉状将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其欺诈,6月18日诉至青岛海事法院,2011年7月5日,船厂追加西特福船运公司(船东)作为共同被告。2011年7月26日,西霞口船厂将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及西特福船运公司共同欺诈拟定诉状,于7月28日诉至青岛海事法院。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此案尚未开庭,有关中国法院是否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又成为两大跨国公司阻止审理的一个“新理由”,西霞口船厂即将再次面临“刁难”。
  2011年7月至10月期间,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及西特福船运公司分别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责令船厂立即停止、撤回、终止在青岛海事法院的两起诉讼,且船厂必须无条件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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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论证侵权 跨国公司共同欺诈

  经过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本案中,芬兰瓦锡兰集团与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对西霞口船厂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同时,西霞船厂与西特福公司和瓦锡兰集团之间的侵权纠纷在约定的仲裁事项之外,不能排除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2006年6月3日,西霞口船厂与西特福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合同约定:“任何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方可以申请与英国进行仲裁……仲裁应在伦敦进行”。该条中的“本合同”指的便是《船舶建造合同》,因此该仲裁条款只能涵盖西霞口船厂于西特福公司就他们之间的船舶建造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此外,西霞口船厂与西特福公司之间的侵权纠纷不在仲裁事项之中,虽然西霞口船厂与西特福公司已在伦敦关于《船舶制造合同》进行仲裁,但是这不妨碍中国法院与西霞口公司与西特福公司之间的侵权纠纷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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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邮件石破天惊 合约造船定向采购

  2006年6月3日,荣成村办企业西霞口船厂承造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的12500吨多用途船,装配西特福指定采购的两台芬兰瓦锡兰发动机。2007年1月22日,按照西特福的要求,西霞口船业委托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与瓦锡兰订立了两份12500吨多用途船主机买卖合同,包括主发动机、推进系统及相关设备。2008年8月28日至30日,1号船主机及相关备件抵达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铭牌显示生产日期为2008年,并附带了劳士船级社证书。
  一切看似顺理成章,然而,安装试航后,船厂工程师在调试过程中却发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船的主机滑油压力过低,功率也一直不达标。2011年4月8日,经过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的售后服务调试后,主要针对主机问题,船厂再次进行了试航,仍然低于正常的操作压力。
  2011年4月28日,此时,距离购买指定主机已经过去了4年多,负责调试的工程师杨乃凡发给西霞口船厂一份邮件,这份邮件让当时在场的人全部目瞪口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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