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造船定向采购 却遇主机“以旧翻新”
2006年6月3日,荣成村办企业西霞口船厂承造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的12500吨多用途船,装配西特福指定采购的两台芬兰瓦锡兰发动机。2007年1月22日,按照西特福的要求,西霞口船业委托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与瓦锡兰订立了两份12500吨多用途船主机买卖合同,包括主发动机、推进系统及相关设备。2008年8月28日至30日,1号船主机及相关备件抵达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铭牌显示生产日期为2008年,并附带了劳士船级社证书。
一切看似顺理成章,然而,安装试航后,船厂工程师在调试过程中却发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船的主机滑油压力过低,功率也一直不达标。2011年4月8日,经过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的售后服务调试后,主要针对主机问题,船厂再次进行了试航,仍然低于正常的操作压力。
2011年4月28日,此时,距离购买指定主机已经过去了4年多,负责调试的工程师杨乃凡发给西霞口船厂一份邮件,这份邮件让当时在场的人全部目瞪口呆!
购机被诈造船遭弃连环设套层层发难
西霞口船厂陷跨国官司始末调查
船停靠在码头
船停靠在码头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
验船师判断主机为二手主机
大众网9月22日讯(记者 王瑜)6年前,荣成村办企业西霞口船厂承造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的12500吨多用途船,装配西特福指定采购的两台芬兰瓦锡兰发动机,谁知,从此陷入连环套,由于对方定购的主机经过检验被发现是以旧翻新的“赝品”,因而遭到东家无理弃船。当船厂一纸诉状将两大跨国公司告上法庭时,又遭遇对方对中国法院审理此案没有管辖权的异议。2012年9月13日,由西霞口船厂诉荷兰西特福船运、芬兰瓦锡兰发动机跨国官司引发的“中国法院有无管辖资格”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截至大众网记者发稿时,这一审判尚没有做出最终宣判。
一个村办企业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国际官司中,到底命运如何?其连环被套究竟缘于什么?背后的真相究竟是什么?9月11日,大众网记者抵达西霞口船厂,就这起极具典型意义的跨国官司进行了采访,试图还原本案始末。
一封邮件石破天惊
合约造船定向采购,却遇主机“以旧翻新”
事情还得从6年前说起。
2006年6月3日,荣成村办企业西霞口船厂承造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的12500吨多用途船,装配西特福指定采购的两台芬兰瓦锡兰发动机。2007年1月22日,按照西特福的要求,西霞口船业委托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与瓦锡兰订立了两份12500吨多用途船主机买卖合同,包括主发动机、推进系统及相关设备。2008年8月28日至30日,1号船主机及相关备件抵达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铭牌显示生产日期为2008年,并附带了劳士船级社证书。
一切看似顺理成章,然而,安装试航后,船厂工程师在调试过程中却发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船的主机滑油压力过低,功率也一直不达标。2011年4月8日,经过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的售后服务调试后,主要针对主机问题,船厂再次进行了试航,仍然低于正常的操作压力。
2011年4月28日,此时,距离购买指定主机已经过去了4年多,负责调试的工程师杨乃凡发给西霞口船厂一份邮件,这份邮件让当时在场的人全部目瞪口呆!
邮件中说:是西特福船运公司在别处购买的旧机器,在荷兰的某家工厂翻新后,再通过瓦锡兰芬兰公司卖给你们。通过调试无法将滑油的压力调至理想状态。只有更换轴瓦和连杆瓦,才能解决问题。
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立即委托青岛双诚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1号船主机进行了鉴定检验,结论是:该主机是翻新后的二手主机!
主机不能正常工作,这将意味着整艘船将如同一堆废铁。
此后,遭受重大损失的西霞口船业,多次要求瓦锡兰就“旧货当新货卖”的欺诈行为给予赔偿,但对方拒不回应。
联合“摆道”谋取高利
人为拖延不断刁难,横遭船东无理弃船
两大跨国公司为何要联合起来让西霞口船厂购买指定的发动机,却偏偏是旧主机翻新的呢?这其中究竟有怎样的蹊跷?
大众网记者采访了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强。王强介绍说,旧发动机主机卖不了几个钱,但船厂按照与西特福所签订的协议,购买了两套价格在301.93万欧元(合人民币3000万元)的主机,在购买时,单从外观根本就看不出来是否是旧机翻新,只有船造好试航时才能发现。然而此时,距离购机已经过去4年有余,按照协议,购买发动机的款项早已经全额付清。这样一来,巨大的市场差价,使得对方能从中获得高额的利润。
为了人为拖延造船的时间,1号多用途散货船的建造过程费尽周折,船东不断刁难船厂,先后额外用时共计长达19个多月。按照合同约定,如果超过建造周期,则视为违约,船东有权弃船。
2009年7月13日,西特福船运公司宣布弃船;2009年10月12日,西特福船运公司并为作出任何通知,将其驻厂代表撤离船厂。
2009年11月9日,西霞口船厂向西特福船运公司发出了仲裁通知,正式通知其要在伦敦进行仲裁,申请内容主要是:对方没有权利弃船,造成拖期交付船舶的主要原因在于西特福船运公司的驻厂代表严重不配合检验。
巨额损失难担重负
继续造船缺乏资金,严重缺陷难寻买主
“船上装的是旧主机,再换的话很难做到,主机是船上最重要的设备,现在船业卖不出去,谁会要一艘装旧主机的船?”采访中,王强叹着气对大众网记者说。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根据船舶建造合同,船东按照船舶建造节点付款,到目前为止,1号船仅支付全部船款的60%,2号船仅支付全部船款的80%。现在,两船都没有建完,继续建造需要船厂自筹资金,大概需要1000多万美金。继续建造不但需要筹集资金,而且还需要借用船厂的船台和码头。船台和码头作为有限资源,一旦占用,将会影响到其他船舶的建造周期,船厂也自然要被其他船东索赔。
此外,大众网记者还从西霞口造船公司了解到,船舶建造过程中需要船东做大量工作,原来的船东已经弃船,继续建造仍然需要外聘专家,这些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现在,两辆尚未完工的船停在西霞口码头,船厂正在多方寻找买家,可谁又愿意花钱买一艘旧船呢?
西霞口船厂陷入两难境地,此时,期待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成为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管权”之争再起纠结
起诉欺诈横遭“异议”,无理上诉至最高院
2011年6月15日,西霞口船厂就XXK06-038号主机起草诉状将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其欺诈,6月18日诉至青岛海事法院,2011年7月5日,船厂追加西特福船运公司(船东)作为共同被告。2011年7月26日,西霞口船厂将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及西特福船运公司共同欺诈拟定诉状,于7月28日诉至青岛海事法院。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此案尚未开庭,有关中国法院是否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又成为两大跨国公司阻止审理的一个“新理由”,西霞口船厂即将再次面临“刁难”。
2011年7月至10月期间,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及西特福船运公司分别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责令船厂立即停止、撤回、终止在青岛海事法院的两起诉讼,且船厂必须无条件答应!
西特福船运公司无理并霸道的诉讼请求,被青岛海事法院驳回。但三个被告却不服裁定,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并维持青岛海事法院裁定。而三个被告不服终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9月13日,这场跨国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如期开庭。
法学专家论证侵权
跨国公司共同欺诈,“管权”决定经济赔偿
目前,最高院的审理结果尚未公开,西霞口船厂也在惴惴不安中等待着遥遥无期的结果。此案引发出了中国造船工业界在司法救济领域的被动现状,这种无助的囧状,也引起了国内法学界的关注甚至不平。
就西霞口船厂诉西特福、瓦锡兰发动机欺诈的跨国官司,从维护中国民族造船业的整体利益出发,日前,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建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潘剑锋和刘凯湘,在北京举行专题研讨会,就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专家论证。
经过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本案中,芬兰瓦锡兰集团与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对西霞口船厂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同时,西霞船厂与西特福公司和瓦锡兰集团之间的侵权纠纷在约定的仲裁事项之外,不能排除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2006年6月3日,西霞口船厂与西特福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合同约定:“任何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方可以申请与英国进行仲裁……仲裁应在伦敦进行”。该条中的“本合同”指的便是《船舶建造合同》,因此该仲裁条款只能涵盖西霞口船厂于西特福公司就他们之间的船舶建造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此外,西霞口船厂与西特福公司之间的侵权纠纷不在仲裁事项之中,虽然西霞口船厂与西特福公司已在伦敦关于《船舶制造合同》进行仲裁,但是这不妨碍中国法院与西霞口公司与西特福公司之间的侵权纠纷行使管辖权。
因此,专家认定,因为本案涉及的争议在仲裁事项之外,所以法院对本案享有诉讼管辖权。本案涉及西霞口公司与西特福公司、瓦锡兰集团之间的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因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市西霞口,在我国境内,所以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侵权行为地荣成市西霞口在青岛海事法院的法定辖区之内,且本案争议属于海事法院法定的受案范围,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刘军波律师指出,这起造船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其实牵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西霞口船厂以西特福、瓦锡兰联手欺诈,把两大跨国公司告上中国法院,直接后果是西特福在中国银行的保函被法院查封,这是前期西特福支付的造船预付款。而一旦中国法院被认定无权审理此案,西特福在中国银行的船款就将解冻。可以想象的后果是,如果瓦锡兰、西特福在华无任何资产,这起纠纷即使最终由国际仲裁机构裁定西霞口船厂胜诉,后者也得不到赔偿。没有经济惩罚,此案的胜败也就没有意义了。
此案的终审结果究竟如何?西霞口船厂在这场跨国官司中胜算几何?大众网将做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