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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讲解备战司考 论述题为什么这么难?

每当考试结束,网络上抱怨最多的问题就是第四卷;每当考生抱怨第四卷中的问题,焦点又主要集中在论述题。

作为试题改革的重要探索,论述题是近年来司法考试改革力度最大,最受考生关注的一种题型。作为一种全新的试题类型,法学界、法律界人士对论述题改革的肯定与赞扬,与考生对论述题解答的困惑与茫然形成鲜明的对比。

以2003年司法考试突然推出“巨无霸”型论述题为标志,司法考试命题正式打开了主观化改革的大门,我想结合自己多年来的研究与教学实践,简要谈谈论述题的难点何在,为大家有针对性的展开论述题的复习,提供一些参考。

第一难:考点偏

无论是否参加培训班,凡决定报考司法考试的朋友,都会把复习资料准备齐全。之后开始投入大量的阅读复习和做练习。由于司考试题主要以案例为主,因此阅读和练习中有意无意的把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法律和教材的一些具体知识点,而忽略了对各学科,特别是对各实体法学科基本原则的复习。由于选择题和案例题基本上不涉及学科的原则,因此即使在辅导班上,各学科的老师也很少专门讲授基本原则。所以当论述题的考点主要集中在学科原则的时候,考生会感觉比较陌生。

我在05年考试后发现,部门法基本原则比较容易成为论述题的考点,因此讲课的时候特别把各学科的原则做了简要讲解,并且在讲课提纲中专门有一小节:“论述题常考知识点”,专门讲的就是几个大学科的基本原则。为了学员记忆深刻,我还说了一些过分的话,例如“只要涉及行政法的论述题,一定会考合法行政原则;只要涉及刑法的论述题,一定会考罪行法定原则”。现在还能回忆起2006年论述题考题的朋友,应该可以感受到这两句话的价值。

对策:注意加强对各学科基本原则的学习。(民法、刑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行政法)

除了喜欢考几个大学科的基本原则之外,论述题的知识点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经常超纲。例如06年的“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公法”的概念,“私法”的概念等知识点;05年的“案例制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知识点。

对于超纲问题,很少有人注意,也少有人因此批评命题机构。超纲的法律性质很复杂(也许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是信赖保护原则,也许是一种违约行为)。一旦考点超纲,就要看考生平时的积累或者法学素养了。我不主张因为论述题因为容易考点超纲,就因此而复习超纲。司法考试大纲本身就庞杂无比,复习一旦脱离大纲,就会彻底进入无边的知识海洋。因此紧扣大纲,是复习必须坚守的底线。

关于超纲问题,如果有空闲,我将另外写一个小文章,把一些司法考试论述题可能涉及的问题简要列举出来,供大家复习参考。


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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