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8月16日电(记者胡锦武)挪用公款7729.7万元炒期货、收受贿赂19.64万元并对他人故意伤害,原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地区分行临川支行行长何辉光14日被江西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时任临川支行行长的何辉光认为炒期货容易赚钱,经支行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在临川支行下属的临川振兴社成立临川振兴证券部,由临川振兴社出资1000万元炒期货。
1995年7月14日,临川振兴社以临川振兴证券部名义借款1000万元用于炒期货。几天后,何辉光被告知盈利100多万元,便萌发了自己炒期货的念头。此后,1995年7月至2000年2月, 何辉光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7729.7万元用于炒期货等营利活动。
在何辉光挪用公款炒期货过程中,黄幼琴利用担任临川振兴社会计记账员及原赣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中心社振兴营业部主任的职务之便,采取做假账、隐匿借款借据、办理假贷款等手段,帮助何辉光挪用公款5061万元以归还何辉光之前挪用的公款。至案发时,尚有本金3729.7万元未归还。
1998年3月,黄幼琴在未办理任何审贷手续的情况下,以未办理工商注册的某公司名义借款250万元给他人。至案发时,借款者下落不明,250万元借款中还有198.92万元本金未归还。
法院还查明,2003年到2004年,何辉光利用掌握审批城市信用社发放贷款权力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64万元。
此外,1998年4月29日,原临川钨砂精选加工厂业务员帅某到中国银行抚州分行办理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因承兑数额超过时任信贷管理科副科长杨某的审批权限,杨未同意审批。何辉光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竟唆使他人将杨某殴打致轻伤甲级。
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黄幼琴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8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