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安徽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强奸、抢劫、强制猥亵、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为军四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为军在2005年10月至2006年1月期间,多次尾随单身女性到居民小区的楼道内,采取捂嘴,言语威胁、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强奸犯罪三起其中未遂一起、中止一起;抢劫犯罪三起,价值人民币570元;强制猥亵妇女六人,其中四起未遂;故意伤害一起,并造成重伤的严重后果。在强奸、猥亵犯罪中,有5名被害人为在读学生。
2006年1月10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为军尾随一被害人至该市朝阳路某小区1号楼5楼楼梯处,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强奸,因被害人求情,刘为军中止了强奸行为。在双方谈话过程中,被告人索要被害人的电话号码,被害人将朋友小灵通电话告知刘为军。同年1月13日,刘为军打电话约被害人外出,被害人的朋友即将上述情况告知蚌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后在上述人员的帮助下,公安干警在该市南岗二路某烟酒店批发部旁边的巷子里,将其抓获归案。在抓捕过程中,刘为军持砖块击中公安人员秦小山的头部,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为军目无国法,为满足其个人私欲,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多起,故意伤害一起,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伤害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吕万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