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12月3日专电(记者李泽兵)记者从内蒙古文物局获悉,12月1日,内蒙古宏基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路桥公司)将50万元罚金交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至此,内蒙古自治区首次针对故意损毁长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事件划上句号。
2006年3月,宏基路桥公司在修建兴和至丰镇一级公路工程时,未经申报批准擅自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乌兰察布市丰镇隆盛庄明代长城遗址进行施工。文物部门多次派员到施工现场与有关负责人协商,并提出公路绕行、钻道、架桥的建议,但宏基路桥公司依然继续施工,致使明长城遗址和3处古村落遗址遭受严重破坏。
10月20日,内蒙古文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下达了处以宏基路桥公司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2月1日,宏基路桥公司派人到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如数缴纳了50万元罚金,承认了错误。
据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处处长王大方介绍,依据文物保护法以及12月1日起施行的长城保护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取土、取砖等行为,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原发证机关可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事件圆满解决标志着保护文物、保护长城走上了法制化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