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向东
2005年9月,湖南娄底市纪委和公安部门联手侦查一起官煤勾结案,初步查出新化县某副县长、矿管局长、煤炭局长等32名党政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在新化支华等3家煤矿参股总额159.5万元,共分得红利93.25万元。(《新京报》9月21日)
虽是“初步查出”,可是对于这样一起官煤勾结案,却已经有了处理结果:查出参股分红的32名官员,除4名涉嫌收受红包礼金的官员被免职立案侦查外,其他皆被免予处分。办案部门将其获得的红利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其股份统一委托,协议转让。
按理说“初步查出”,是不该结案的,可是娄底市有关部门为何要急着对这些官煤勾结者处理呢?新闻中说,国务院办公厅曾对官商勾结下发9月22日前撤资的“最后通牒”,处理就是依此规定办理。
原来如此!有人可能要问:这些官煤勾结者是“查出”的,而非“主动撤资”,怎么能适用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对其中28名当事者免予处分呢?
仔细推敲一下国务院办公厅“最后通牒”的原文,便能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
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规定,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在9月22日前,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请注意,这里并没有“主动撤出投资”的字样。所谓“最后通牒”要求“主动撤出投资”,只是一些人的想当然的理解。规定中只是说要“必须撤出投资”,并没有强调这种在限期前“撤出投资”的原因是“主动”还是“强制”。
再来看娄底市这次查出的32名官煤勾结者,其红利被没收,所持股份被“统一委托,协议转让”。这显然是一种强制撤出投资的方式,但却赶在9月22日“最后通牒”到期前。这样,绝大多数人被“挽救”,免予处分。即使是这种“快处理”方式对28名官煤勾结者有故意放纵的嫌疑,但却是严格遵循着相关规定。
恐怕这就是事件“初步查出”就紧急做出处理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