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晚报》报道:为替打工受伤者讨回3万元工伤赔偿,重庆市江津市司法局副局长夏光明两次赴京,历经曲折,才成功维权。其间,夏光明把这一段索赔经历写进日记,道出了民工维权的种种艰辛。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圆满的结局。但认真阅读司法局副局长的“苦涩日记”,笔者的心情却实在无法轻松起来:如此简单的工伤索赔案,是非清楚,法理简单,司法局副局长却不得不亲自出马,去充当侦探、坐冷板凳、托老战友帮忙等。对更多的没多少法律知识、没有什么战友关系的农民工来说,他们靠正常的法律渠道,能为自己讨回公道吗?会不会如夏局长在日记中所担忧的“人微言轻,讨了也是白讨”呢?在祖国的首善之都,为农民工维权都如此艰难,其他地方呢?
事实上,无论是工伤索赔,还是工资清欠,在农民工与企业这种力量失衡的博弈过程中,农民工很难凭借自己的能力讨回公道,绝大多数是“讨了也是白讨”。那些“黑包工”对一位司法局副局长都置之不理,何况对“讨说法”的农民工?没有对“讨说法”的农民工拳脚相加、刀光剑影,仿佛就算客气与文明了。不然,农民工怎么会前赴后继地爬上楼顶、塔吊,有的甚至采取极端的犯罪行为?
从理论上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农民工维权问题,是再合适不过的了,但在现实中,法律却显得相当乏力。司法局副局长为农民工维权,表面上看依据的是法律,实质上是各种“关系”、“人情”和“面子”发挥了关键作用。阅读司法局副局长的“苦涩日记”,笔者不由的想起去年年底重庆开县法官上书总理替民工讨薪的事件。司法局副局长、法官,这些神圣法律的执行者,在办理如此普通的纠纷案件中,竟难以通过正常司法活动为诉求者讨回公道,或“饱含热泪”上书总理,或借用各种关系。一个法治社会,不需要“上书讨薪”,更不需要“关系维权”。这些成功维权的案例,实则当为司法之悲!
打工受伤者讨回了3万元工伤赔偿,为司法部门送去了锦旗。结果值得欣慰,但过程却无法让司法局荣光或让法律有尊严。社会的法治化:一方面有赖于国家制定法的完善及依法治理社会,另一方面也赖于社会成员借助法律而不是“权力”、“人情”、“关系”来行事。那些“批示大于法”、“关系大于法”的现象,不正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最大障碍吗?(孙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