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安排国庆节加班却不付一分钱加班费,职工周兴海与单位交涉,并表示要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结果争取到了加班费,却因此丢了工作。
法定假日加班,按照三倍付薪,早已写在国家法律条文上。可是这明文规定却始终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这又是为何?我们总是说国内劳动力众多,就业压力大,而另一方面还存在着众多的超负荷运转的劳动者。如果企业真是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倒也罢了。问题在于,不少企业正是把员工当做可以随意使唤的劳动力,延长工作时间,又不付加班费,如此节省成本的好事,企业当然乐此不疲。
国家法律不应成为一纸空文,相关机构应严格执法,并给予举报者以有效的保护与可观的补偿。试想,如果让“讨薪”者讨到失业,那么还有谁敢讨薪?因此,唯有以法律的执行力确保讨薪者的权利,才能实现强弱之均衡,也才能让企业真正遵从用工付酬的基本规则,并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成本收益核算,进而从以往的滥用劳动力向善用劳动力回归。
其实,作为投资方的企业主也应遵守国家法律,尊重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这是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劳动力市场也需遵从市场规律,过于苛刻的企业必将被劳动者“用脚投票”,一些地区已经出现的“用工荒”就是明证。因此,即便是从企业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这加班费也不应被克扣,至于“讨薪”讨成失业的“惨剧”更不应该持续上演。 吴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