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符合法治精神,可以预测,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可能会有明显减少,至少可以肯定会减少冤假错案的比例(11月13日《新京报》)。
由于复核权的上收,一审二审法院对死刑案件会办得更慎重,而且在原有程序上多把一道关,程序上更加公正,也必然带来实体结果上的更加公正。因此,笔者同意陈光中教授的预测。笔者注意到,陈光中教授还谨慎地表示,“至于说能在多大几率上减少死刑案件中的冤假错案,我不是算命先生,算不出一个准确的数字,但估计减少20%至30%是可能的”。
陈光中教授的话耐人寻味。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绝不意味着“万事大吉”。要最大可能地降低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比例,还有许多配套措施要做,尤其是必须废除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书面、不公开的审核方式和单方控制性。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了死刑复核的组织,但对于死刑复核的内容、复核的方式、复核的期限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过程是以阅卷为主,不开庭,控辩双方无法参与其中、表达意愿,对复核结果难以施加有效的影响。对于剥夺生命的死刑案件,这种程序设计显然过于简单了。
与不开庭审理方式紧密相连的,是程序的单方控制性。主要表现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全过程由法院全程控制,法院主导着全部程序的过程,控辩双方被动等待裁决的结果,无法对死刑复核的整个活动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牵制,诉讼方特别是被告人期待通过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进行申辩,并与司法权展开理性对话的期望很难实现。
作为普通救济程序组成部分的死刑复核程序,其设计的初衷就在于对死刑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审判的错误和随意化,为犯罪人提供多一层的保护,以期达到对人类生命的珍重。但是由于死刑复核程序在程序设计上存在诸多的问题,使其保障作用无法真正得以发挥,导致了一系列冤假错案。
因此,假如我们不改变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书面、不开庭的审核方式和单方控制性,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也不能杜绝。 作者: 谭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