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等法院出台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另外还有一些规定,例如不满16岁的不判无期徒刑,16到18岁犯有情节轻微的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等等。
这一司法解释有些让人感到难以理解,例如所谓的“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这种偶尔是多少次,“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又是什么程度?最后解释说这种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更令人不解,与没有自主能力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如果是引诱或者逼迫的,会给幼女造成巨大的伤害,甚至成为一生无法消除的心灵创伤,这样的行为怎么能说不是犯罪呢?
将未成年人的司法责任与成年人的司法责任有所区别,这是完全有必要的,世界各国也都采取这样的措施。不过任何刑法首先还是要分清犯罪和无罪。不管是青少年还是成人,犯罪的定义应该是一样的,只不过因犯罪的年龄有所不同,惩戒的手段和时间也有不同。但是这个解释模棱两可,把犯罪的定义和界限混淆了。这样可能会让社会误以为青少年的性犯罪不是犯罪,另一方面也可能会使青少年犯罪率尤其是性犯罪提升。
在美国的刑法中,对于青少年没有专门的法律,但是却有一个专门的“少年法庭”,处理未成年人涉及的刑事案子。出于对青少年的保护,所有涉案的青少年姓名都是保密的。其中也有很多都是青少年打架、小偷小摸、帮派团伙等等青少年年龄层的一些犯罪特点案件。但是当青少年犯的罪行跟成年人一样的时候,法庭就会按照成年人犯罪起诉,这时候,青少年的量刑就会与成年人的量刑一样。例如高中生的校园枪击案、蓄意谋杀、用武力强暴幼女等等。在这个时候,除了他们的姓名依旧保密之外,所有其他的成人刑事犯罪条例都可以应用,因为这个时候已经是用成人量刑标准来进行起诉,例如无期徒刑直至死刑都可以适用。几年之前,在美国佛罗里达州有一个十二岁的少年,长得膀大腰圆,母亲是当地警察局的警官。他特别喜欢美国的一种假摔跤运动,一天在与邻居的一个6岁的小女孩玩时,居然把她作为摔跤对象往院子地上摔,然后踩踏,导致小女孩死亡。最终陪审团以一级谋杀论少年的罪。佛州的一级谋杀罪最低的刑期是无期徒刑。当法官判定这一刑期时,母亲后悔莫及,她对于少年犯罪的后果看得太轻了。但是法律是无情的,最后州长布什(布什总统的弟弟)出来为他求情,都没有成功,这个少年只好到少年监狱服刑。
树立法制观念,必须要从青少年开始,乃至更加年幼的时候培养起来。一个人的法制观念实际上也是完善人格的培养,从小让孩子知道这个社会并不是完全放任自由的,社会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有规则的游戏,法律永远在无形中制约人们的行为,这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