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戈绝对不会想到,三个月过去了,他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网上通称“馒头血案” )是否侵权依然还是各种谈论场合炙手可热的议题,从饭桌、办公室到学术机构的研讨会。今天在人大法学院听有关“馒头血案”与著作权法的讨论会之前,记者也没有想到,人们对“馒头血案”的关注已经引起对著作权法本身的反思。
有人说,当人人都来谈论一件事情的时候,这件事情就不单纯是一件事情而是一个事件了。而对于一个事件,用“以案说法”的方式套用现有规则,似乎是有点对不起这个事件的,因为通常能称得上“事件”的,往往伴随着对规则本身的一种挑战。
于是,在这样一个法学专家聚集的研讨会上,我们就听到了很多“质疑”著作权法的声音。
徐萌女士是“侵权论”的坚持者。作为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的一名职业编辑,她毫不犹豫地认为,胡戈已经触犯了艺术创作的底线。在她的概念中,如果自己要创作某个作品,对同样主题同样内容的相关作品最好看都不要看,免得受到影响或下意识地模仿复制,这几乎是靠创作吃饭的人最基本的“行规”。
如果从现行著作权法分析“馒头血案”,可以用来衡量馒头血案的“尺子”主要有两条:一是第22条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看“馒头血案”能不能算做“合理使用”;二是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包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广播权等共17种权利,他人在非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均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侵犯了这些权利。
因此,如同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在今年2月15日新闻发布会上的回应所说,超出合理使用范畴的大量引用他人作品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问题是“馒头血案”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这应该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事实上,不少法学专家最初对此案的考虑即是这样的思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刘春田教授说,他最初也认为“馒头血案”在法律上没什么复杂的。但是,当它逐渐成为一个事件的时候,他的想法开始发生变化。
什么是作品?什么是电影作品?什么是电影作品的元素?什么是对电影作品元素的合理使用?诸如此类,法律对一些基本概念的界定都需要重新思考。
规则因生活而变,规则不能强迫人们“依法生活”,规则的目标应该是幸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琛教授此观点一抛出就得到了一片掌声。现行著作权法中对作品概念的理解、这种理解背后所倚赖的美学观似乎已经太陈旧,甚至在美学界本身已经遭到批判和替代。当网络时代新的创作方式不断涌现的时候,著作权法的反应不能是不予理睬乃至扼杀。
从年初到现在,馒头血案说要被告了,电影《霍元甲》被告了,“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被告了,快唱烂在大街上的《嘻唰唰》被指抄袭了……创作似乎正在变成一个高风险的职业。李琛问,法律作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则,究竟要引导人们、规范人们过怎样一种生活,构建一种怎样的生活理想呢?在“馒头血案”这样的创作面前,是不是应该提倡适度的宽容呢?
有意思的是,坚持侵权和坚持不侵权的讨论者几乎都赞成一点:胡戈这事儿干得真聪明。大家亲切地称呼“胡戈这孩子”。无论从法律上判断,胡戈有没有侵犯《无极》的著作权,还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这场较量究竟是一个小民与一个大导演之间的,抑或一个导演与三千万网民之间的,大家都对胡戈和他的创作表现出极大的宽容,认为胡戈侵权的徐萌女士也不隐瞒:个人感情上真希望胡戈能躲过这一关。
关键就在于,法律该不该有这样的宽容,需不需要这样的宽容,对法律语言的解释能否提供这样的宽容。
也许不远将来的某一天,“馒头血案”这样的事情就是个事情,不会再是一个事件。大家也只是说:胡戈这孩子真聪明。一笑而过。(记者 陈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