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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让法院进退两难
2006-04-12 22:58:28 作者: SRC-197

    老曾与老太太

    老曾,就是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曾新存;胡桂英,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申请人。1997年,胡桂英的儿子被外村小青年邬建军杀死了,邬建军被判死缓在狱中服刑。邬建军应赔偿胡桂英5000元的经济损失一直没有到位。邬建军家穷困潦倒,惟一的家产是一间简易的小土房,小土房里住着他惟一的、刚能生活自理的弟弟。莫说拿出5000元,就是500元,邬家也拿不出。

    于是,老太太就来法院要,一星期来一趟,几年来,风雨无阻。

    每次来,老太太不吵不闹,只是往老曾办公室里一坐。老曾不忍,拿出十块或二十块零钱塞到她手里。老太太起身回家,从不多说什么,她信老曾说的“对方无执行能力”的话,因为她比老曾更清楚,邬家有几片瓦。

    今年春节后老太太一直没来,老曾开始惦念起来,怕老太太一个人住着,出什么事儿。

    老曾坐不住了,要到老太太家看看,记者要求同行。

    老曾在泥泞的山路上敏捷地爬上爬下。见了面,老太太就一把抓住老曾的手,一边拍打着一边哭诉。原来,她的另一个儿子不孝顺,这些天她一直在跟儿子儿媳生气打架。她要老曾给她作主。

    这也是一个相当贫困的家庭,三间瓦房里没一件像样的家具。在东屋,记者摸了一下老太太的被褥,又薄又硬。临走前老曾将一百元钱塞到老太太手里,老太太又开始哭天抢地,一半可能是因为感动,另一半可能是因为顾影自怜。我们走远了,却仍能听见回荡在山野间的老太太长调的哭声。

    看着走在身边一脸无奈的老曾,记者突然觉得他好难。这哪里像正襟危坐的法官,简直就是一位信访局局长!

    压在心头的“石头”

    胡老太太是压在老曾心头的“石头”。好几年了,这个案子早就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中止了,但这却丝毫不影响它成为娄底中院一个积案,一块压在老曾心头的“石头”。

    在老曾的心头,这样的“石头”可不止一块。

    而在每一个法院执行局局长的心头,都大大小小地压着这样的“石头”。

    这样的“石头”,也就是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即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案件,记者称之为“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案件在执行积案中到底占有多大的比例呢?

    “四分之一!”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对记者说,执行积案中,有四分之一是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案件;四分之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法院找不到财产的案件;四分之一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当地经济发展的考虑及地方保护主义等非法律因素造成的案件;四分之一是法院工作人员受执行能力、执行方式局限或执行不作为造成的积案。其中第四个成因也是湖南省高院重点加以解决的问题,而其他三个成因的解决,还是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欲进无力欲罢不能

    法院的执行局局长像信访局局长的感受,切中了执行法官的某种生存常态。

    想想看,有四分之一“执行不能”的案件放在法院,法院和执行法官要承受什么样的压力?

    株洲市石峰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张今笑无奈地说:“执行法官更多的时候是在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而不仅是适用法律,并不是简单的就案办案,而是要解决矛盾。但有些矛盾我们却无力解决。”张今笑说,这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当积案放在法院毕竟不是个解决办法,因为矛盾没有解决呀!他最怕有人敲门,来执行局的人,敲门都带着情绪,像来要债的,终于有一天碰上了一个温柔的敲门声,还是找错门的。

    其实,后果远没有“怕敲门”这么简单。

    大量的“执行不能”案件“滞留”法院,将法院推向了一个尴尬境地,欲进无力,欲罢不能:如果运用各种执法途径和资源强制执行,将会导致巨大的、甚至难以承受的经济和社会成本;如果任由案件的搁置,又将导致法律权威的损害。面对这样的执行困境,法院通常采用“执行中止”的策略,而暂时的“中止”往往会带来更多的麻烦和矛盾。毕竟,“中止”非“终结”,案子并没有最终得到解决。像胡老太太那样高频率地“找上门”,给执行法官带来的何止是无奈?司法的尊严与权威被“无奈”蒙尘。

    债务豁免制破解“执行不能”

    在我国,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通常认为,只有法院判决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司法权的存在和介入才具有实质意义,而不论对方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事实上,为受到侵害的个人权益提供司法救济,就是司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就个案而言,案件最终能否执行得了或是最终能执行多少,则要受被执行人(经营、交易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案件是由当事人双方的纠纷形成的,有纠纷才有诉讼,而产生了纠纷说明双方在经济往来或者经营活动中有了失误或是其他不正常的情况,法院应一方的请求,受理案件并依法律采取措施补救。而这样的法律补救是事后行为,其效果总是有限度的。因此,解决“执行难”应当被严格地限定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执行的范围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切经济交往,都是经营、交易主体对经营、交易风险进行独立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的。从事经营、交易的市场主体不应将自己经营上的失败,怪罪到法院头上。在信用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个人权益因经营、交易风险而得不到执行,通常不会指责法院,更不会动摇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不光是胡老太太,谁都知道,她的案子执行不了,错不在法院,更不在忠厚的老曾。但老曾还是很沉重:案子积在他这儿,他没有能力更没有理由做出了结。

    长期致力于我国执行制度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说,要从根本上破解“执行不能”这一弊病,必须尽快建立债务豁免制度。

    汤维建说,在司法程序中适用债务豁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且没有正常的经济来源;二是负债必须是善意的,排除恶意欺诈和逃债。这其实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依据。同时,对自然人的破产法律的构建,也应当尽快纳入立法者的考虑视野。因为,自然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如果正常负债而缺乏破产机制的调整的话,他们的债务就不可能被合法地免除。这样就必然会演变为执行难。从法律上明确豁免被执行人的债务,“执行不能”的案件就可以彻底终结。而对于生活困难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建立社会救助机制获得帮助。(记者 杨悦新 见习记者 袁定波)

编辑: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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